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08〕84号 |
|---|---|
| 颁布日期:2008-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2008〕84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梅州市公共场所安全隐患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刘日知书记调研检查公共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时“安全要保障、经济要繁荣”的重要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09年12月1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当前的重点是整治公共娱乐场所和养老院的消防安全隐患,全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以杜绝无证无照经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为着力点,不断提升我市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为我市“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宜居城市创造更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主要原则。
⒈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⒉坚持综合执法、依法依规的原则;
⒊坚持整治为主、合理布局的原则;
⒋坚持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
二、责任分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形成强大的整治合力。本次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责任如下:
公安部门:负责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非法公共娱乐场所和无证无照经营的旅馆;对所辖区域内的宾馆、酒店、旅馆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并负责维持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现场秩序,对妨碍公务、阻挠执法、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馆和养老院等场所的建筑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监督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把好审批、补办手续关,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馆等场所的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照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的前置审批程序,对未取得文化、消防、环保、卫生等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场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要求,被依法责令转业、搬迁或关闭的,要对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文广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批、审查颁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并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核查公共场所的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负责监测公共场所的噪声排放达标情况、依照法定职权查处超标准排放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负责牵头证照齐全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噪声污染整治。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对医院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完善并负责核查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发放情况。
旅游部门:负责重点核查星级宾馆的资格条件情况并牵头负责对宾馆、酒店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完善。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对各类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并对存在安全隐患负责整治完善。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完善并负责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有关教育课程和督促实施教育、培训。
安监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管。
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已取缔、关闭的场所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
法制部门:负责整治工作中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文件、文书的法律把关,依法办理因整治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梅州城区新的酒吧街区。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整治办公室经费财政预算和规划、建设工作经费预算。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因整治公共场所安全而引发的一些业主、群众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对象、目标及方法
(一)整治范围。
本次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范围是:
⒈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⒉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
⒊客房数在10间以上或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
⒋养老院、学校和医院。
(二)重点整治对象。
⒈全市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非法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
⒉梅州城区南门商业广场、沿江半岛、沿江金岸带卡拉OK性质的酒吧一条街;
⒊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非法经营的养老院。
(三)工作目标。
对各类公共场所和养老院尤其是重点整治对象的安全隐患进行全力整治,通过一年的整治,使全市安全环境持续优化,实现“安全要保障、经济要繁荣”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四)分类处理方法。
对属于本方案确定的公共娱乐场所类的重点整治对象,由各县(市、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对其进行综合检查,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第一类,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
第二类,证照不齐但同时具备文广、环保、消防等部门规定的经营条件的,一律依法补办证照。
第三类,证照不齐又不具备文广、环保、消防等部门规定的经营条件的,一律依法停业、转产、搬迁。
第四类,证照不齐,不具备文广、环保、消防等部门规定的经营条件,又拒不停业、转产、搬迁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整治工作步骤和措施
全市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8年12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本次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按照属地管辖、综合执法的原则开展,在市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负责管理梅江区辖区内公共场所业务的市属单位,要派出业务主管领导参加梅江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服从梅江区的统一安排。2008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将组织动员、部署,召开大会情况和本县(市、区)领导小组人员名单报市整治办。同时,市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公共娱乐场所的规范标准和办证程序进行研究制定,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汇总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市规划城建部门要研究拟定梅州城区卡拉OK酒吧集中区规划方案,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尽快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在组织专项整治时,要先把各类场所的底数摸清,尤其是对重点整治对象,要做到摸清底数,拉出帐单,分清类别,建立档案。各新闻媒介要积极配合宣传各类场所规范标准和办证程序,使各治理对象明确整改的重点和方法,督促其按照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责成证照不齐但具备经营条件的场所,在2009年1月底前按照规范标准和办证程序,申报补办相应的行政许可手续;责成证照不齐又不完全具备文广、环保、消防等部门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场所,依法自行停业、转产、搬迁整改并对整改单位上报的整改方案和计划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2009年1月25日前,各县(市、区)上报自查整改工作情况。2009年1月底,市政府将召开专项整治阶段性情况汇报会。
(三)全面整治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
全面整治阶段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对辖区整治范围内场所开展集中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采取以下措施:
⒈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对已经登记注册但审批手续不全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停业、转产、搬迁,对拒不停业、转产、搬迁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⒉对养老院和民办养老机构,由各地政府牵头,组织民政、消防、工商等部门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证照,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停业整改;不符合条件又不落实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
⒊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业的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2009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将集中治理的结果上报市整治办。
(四)转产搬迁阶段(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对必须改动建筑结构、增加用地、转产搬迁才能整改的公共娱乐场所,尤其是梅州城区的KTV酒吧,要出台转业搬迁的优惠政策措施并责成相关单位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并按期完成,鼓励引导现有特色街区的业主转业或搬迁到市规划建设的KTV酒吧新街区,确保能够成功打造新的特色街区。同时,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要在保证安全、不扰民的前提下,通过管理、引导,使城区的“一江两岸”逐步形成新的特色街区,继续保持繁荣。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10日)。
在全面整治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利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本地区的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整治中遗漏的单位和安全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2009年11月底开始,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由市政府领导带队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不落实整改措施的问题并对各县(市、区)政府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动员部署情况(包括组织动员、部署,召开大会情况,成立领导小组情况,印发各类通知情况等);自查整改和调查摸底情况(包括场所数量及其基本情况,发现各类问题情况等);集中治理情况(包括罚款起数、金额,发放法律文书数量,停产停业情况、取缔违法场所数量,行政拘留人数等)及各阶段是否按期汇报工作情况;并将对各类情况进行分类登记。2009年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市整治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战略和建设文化梅州、宜居宜业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公共场所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的关系,增强整治工作的敏感性,增强隐患排查的严肃性,增强整改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采取印发通告、张贴标语、设立宣传牌、悬挂横额等形式,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重视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本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30日前书面上报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汇总后报市领导。市整治办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督导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从严管理,从严执法,加大对整治范围内各类场所的检查、监督力度。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注重民生,维护稳定。对被列为转产、搬迁对象的公共娱乐场所,各县(市、区)政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业主及员工的思想工作,研究制定鼓励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主动退出和转产扶持的政策措施,鼓励主动放弃,积极退出。要建立健全维稳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因整治公共场所引起的信访问题处理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