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5]62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咸宁市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关于咸宁市集中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
根据湖北省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市自2005年8月起全面启动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为确保二代证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换发二代证,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我国人口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加强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代证通过采用多种新技术,使证件质量、安全防范性能大大提高,证件信息可进行全国范围的联网快速查询和身份识别,也可进行公安机关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互查,达到有效利用人口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管理的目的。
二、工作目标
(一)顺利启动二代证换发工作,至2005年底,全市完成40万人的换证任务;至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市180余万人口的换发证任务。
(二)二代证的应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金融、社保、教育、邮政、旅馆等部门、行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普遍使用读卡机。
三、发证对象
根据法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完成二代证的全面换发任务。2005年年底前的启动阶段,发证对象主要为:
(一)年满16周岁首次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二)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因证件污损等原因需换证、补证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三)外地迁入咸宁市尚未换领居民身份证(一代证)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四)居民身份证(一代证)有效期未满,本人自愿换领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
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暂缓受理。
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和正在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的颁证和换证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全面发证阶段的发证对象,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要求进行确定。
四、方法步骤
咸宁市换发二代证工作分前期准备、集中换发、总结表彰3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5年7月至2005年8月30日)。
1、工作准备。市和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流程,并根据换发二代证的设备配置要求,落实经费。
2、宣传发动。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关于换发二代证工作宣传提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换发二代证的意义和具体要求,使群众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核对等工作。
3、设备准备。按照上级设备配置的要求,配齐各项必需设备。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设备配置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保障解决。
4、人员培训。主要包括全体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人像采集人员技术培训、抽调人员户口核对技术培训、技术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二代证版)操作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市二代证办公室、系统开发合作单位以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5、数据传输试验。将二代证制证人员模拟信息根据二代证制证数据传输要求逐级上传,检验网络传输的稳定性。
6、户口核对和清理纠错。对辖区内常住人口的户口资料和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面核对,并对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问题进行全面纠正,确保公民身份号码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
7、进一步规范全市路名和门牌号码的命名编制工作。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加快完善路名和门牌号码的编制工作,以适应换发二代证的工作需要。
(二)集中换发证阶段(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二代证制发主要分人像信息采集、数据审核和传输、证件发放3个程序:
1、信息采集。由派出所在户口核对的基础上,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生成申领人制证信息,经申领人确认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后,进行人像信息采集。
2、数据审核和传输。派出所将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合成后,通过公安信息网将制证信息传输到县、市、区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分)局将审核后符合制证要求的信息传输至市公安局,同时将不符合制证要求的信息及时反馈至派出所。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每日向市公安局传输一次信息,市公安局经审核后,每日将符合要求的制证信息打包报省制证中心,将不符合制证要求的信息反馈至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即时将信息反馈至派出所。各派出所在收到不符合制证要求的信息后,立即重新进行信息采集、检验和递交工作。
3、证件发放。市公安局对省公安厅制作完成的二代证发送到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并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发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应对接收到的二代证通过二代证读卡机具进行质量检查和数据核对,将核对无误的证件发放到申领人手中。
(三)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全市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后,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五、职责分工
(一)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二代证领导小组):
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贯彻落实《居民身份证法》以及省政府、省公安厅和市政府有关换发二代证的工作规定,决定全市换发二代证工作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换发二代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做好换发二代证工作。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换发二代证工作的业务指导;
(2)负责全市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管理;
(3)指导、协调解决市内、外的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问题;
(4)负责对各县、市、区上传的制证信息进行检验,向省制证中心转发制证信息;负责将制证中心的反馈信息下传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
(5)负责市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向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提供维护数据;
(6)指导、组织开展居民身份证管理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
(7)指导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查验和核查工作;
(8)制定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有关工作规范;
(9)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二代证换发的宣传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开展换发二代证的宣传报道。
(四)市财政局:
(1)负责应由市财政安排的经费的审核与保障;
(2)负责换发二代证人像采集等相关设备的集中采购;
(3)指导全市二代证工本费收费票据的核发管理,监督各地依法将工本费上缴国库。
(五)市计委:负责换发二代证相关项目的立项。
(六)市教育局:
(1)指导全市各类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教育;
(2)负责二代证信息在全市高考、自考和各类学籍管理中的应用。
(七)市民政局:
(1)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名单和农村特困人员名单;
(2)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路名和门牌的编制管理工作;
(3)负责二代证信息在全市婚姻登记中的应用。
(八)市物价局:
(1)负责核定换发二代证项目的收费标准;
(2)指导各级物价部门对换发二代证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核发。
(九)咸宁军分区:
负责全市军人、离退休老干部申领、换领二代证的组织工作。
(十)武警咸宁市支队:
负责全市武警官兵申领、换领二代证的组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换发二代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市政府已成立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均应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认真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市二代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保证二代证换发工作顺利开展。要选调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工作负责的人员参加二代证换发工作,尤其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到位。
(二)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市委宣传部和市公安局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换发期间的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或通过设立宣传站、板报、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主动换发二代证。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中关于“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解决”的精神,保障换证经费按期足额到位。
(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居民换证工本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字〔2004〕8号)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和搭车收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市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五)强化服务,努力做到群众满意。集中换证工作要坚持“证件质量第一、为民服务第一、公安信誉第一、群众满意第一”的标准,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为群众创造便利条件,让群众满意,确保群众按时、方便领到“二代证”。
(六)加强情况通报。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开始后,各县、市、区二代办要定期向市二代办报告工作进程。如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市二代证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工作进度。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对二代证换发工作进行总结,市二代证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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