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0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农办、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市农办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扶持与服务,参照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业种、养、加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申报加工型龙头企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粮食、畜牧、蔬菜、竹业、果茶、水产、食用菌、饲料、生物有机肥等产品的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如属集团公司的,农产品加工经营收入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2、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产值和带动农户能力居本市同行前列。市级龙头企业分为骨干加工企业、重点加工企业。骨干加工企业,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2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1000户以上;重点加工企业,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带动能力强。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市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5、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或其它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6、企业制度健全。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特别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依法经营,形象良好。
7、经论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辐射面较广、对农民增收拉动力较强,尚未达到骨干、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可定为苗头性企业。
(二)申报种养类龙头企业标准
1、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节水型、科学配方施肥、生物物理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等措施,不造成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2、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生产和管理,产品质量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以上认证。
3、科技含量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生产过程采用“五新”技术,生产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效益水平能对周边农户生产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4、生产规模在同行业中居全县(市、区)前列。
5、企业必须有两年以上工商登记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重点加工企业规模以上并能马上生产的企业。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加工型龙头企业(含苗头性企业)按照加工产品类型向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农办、财政局审核后,以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农业农业调度会。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和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由农业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养殖类由畜牧兽医水产局出具,种植类由农业局出具,林竹花卉类由林业局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5、由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情况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由统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产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如属集团公司的还须提供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骨干龙头企业规模的,拟申报的,必须由发改部门提出证明。
(二)种养类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参照加工类型龙头企业,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种子、种畜禽场还应提供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畜牧养殖类企业还须提供在非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水产养殖类企业还须提供水域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产品获得无公害以上标准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七份,市、县两级农办、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申报企业各一份;各种证明材料原件经市、县两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审、审核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归还申报企业(下同)。
第八条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有材料到市农办、财政局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20日。
第三章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六个基本标准”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逐项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条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后,将初步认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在《闽西日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对当年新开工建设,投资规模大,辐射面广,有利于我市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经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可确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每年调整认定一次,做到可进可出,被新确认的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扶持资金及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分贷款贴息和补助经费两种,对种养类龙头企业只授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不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优先扶持以下项目:
(一)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包括广大农户投资参股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与广大农户有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的;
(二)采用现代先进技术,加工效率高,加工深度大,农产品增值程度大,有利于农产品系列化加工和综合利用的。
第十六条贴息标准:
(一)对有贷款的骨干加工龙头企业给予15-30万元的贴息;
(二)对有贷款的重点加工龙头企业给予8-15万元的贴息。
第十七条补助标准:
(一)对无贷款的骨干加工龙头企业给予10-25万元的补助;
(二)对无贷款的重点加工龙头企业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三)对苗头性企业给予3-5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贷款贴息用于贴补企业新上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等项目的贷款利息。
(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用于技术培训和营销服务;用于申请ISO、HACCP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质量论证。
第五章扶持资金的申报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时,只能在补助经费和贷款贴息中选择一种,不得同时申报。
第二十条申报程序参照龙头企业申报办法。
第二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贴息资金的龙头企业,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由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上年度借款合同、结息单、借款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二)申报补助资金的龙头企业,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并说明补助资金用途,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三)已连续三年得到市级财政扶持的龙头企业,在报送上述规定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报送由县以上电力公司出具的上年度用电量增量证明及企业电费缴交收据。
第二十二条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材料随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材料一同上报。
第六章资金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对同一市级龙头企业连续扶持不超过三年。有扩大生产规模,且上年度企业用电、产值、纳税增量均达到50%以上的龙头企业,可继续申请扶持。
第二十四条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和“兼顾有发展潜力苗头企业”的原则,每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安排扶持苗头性龙头企业不超过资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五条市农办、财政局对上报的扶持项目进行筛选、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确定具体的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由市农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扶持资金的建设项目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同意。
第二十七条项目确定后,县(市、区)农办、财政局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或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各方的责任、应达到的目标、资金的分期拨付与使用及项目完成的保证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财政局在协议书或合同签订生效后,必须严格按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资金直接拔到项目单位,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九条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必须积极配合农办、财政、审计部门对扶持项目建设情况和扶持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或原始材料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或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限期归还到位,逾期不归还的,取消该县(市、区)下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资金分二期下拨。第一批80%,第二批20%,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前和11月20日前下达到县(市、区),各县(市、区)务必于一个月内下达到扶持企业,并分别于第三、四季度底如实向市农办、财政局反馈资金拨付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年终写出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及效益等)。对不如实按期上报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市农办、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龙政办[2004]1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龙岩市农办和龙岩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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