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濮政办〔2005〕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濮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了确保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顺利开展和规范运行,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以此带动其他的帮扶活动,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三)通过实施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四)针对特定人群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五)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拓宽政府财政直接补助农民的新渠道,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组织领导和部门责任
(一)奖励扶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评估,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人口计生、宣传、财政、公安、民政、审计、金融、监察、计生协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都要成立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市、县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县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局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部门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档案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和管理;负责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设立个人帐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到个人帐户;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各种举报案件的收集、分析和反馈,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年龄和身份证进行核查,及时提供户籍人口迁移、死亡等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三、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5年起,在全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市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市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并进行整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整合我市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通过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更多的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在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利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监控,建立群众举报社会监督机制和观察员监督制度等措施,并把这些措施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21号、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奖励扶助标准、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2.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公平。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资金发放要采取“直通车”的办法,依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政策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到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生育的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或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现在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有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四)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夫妇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则符合条件的一方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五、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年审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1.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写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及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本年度新增的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但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2.评议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依据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组(居住的主要街道)、对象(住宅门前)同时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村民小组长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初审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经过村级审议的奖励扶助对象申请人资料后,召集乡(镇、办)计生办、派出所、民政所等有关人员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对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同时指定专人到村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婚育史、户籍、年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组(居住的主要街道)、对象(住宅门前)进行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委。
4.审核公示
县(区)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逐一核实确认。经核实确认后,将名单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在村务公开栏、组(居住的主要街道)、对象(住宅门前)进行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县(区)人口计生委法定代表人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对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于8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查。
5.核查批复
市人口计生委对县(区)人口计生委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质量复查,抽查量不低于30%,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和规定程序的应于9月20日前以文件的形式及时予以批复。于10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二)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1.年审单位
年审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2.年审时间
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1月1日至4日,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年审工作业务培训。1月5日至10日,乡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对奖励扶助对象逐村逐人入户见面核实并走访群众。
3.年审对象和内容
年审对象是指上年度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待遇的人。主要内容是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情况和对象个人信息的变动情况,并确定是否继续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4.年审程序
(1)年审实行三级审核界定制度。村、乡、县依次对每个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复核、审定。根据年审结果,逐级分别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登记卡》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详细记载奖励扶助对象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金的情况。退出的对象,要写明退出原因,并由本人或亲属签字,对象死亡无亲属的,由相关证人或村干部签字。
(2)每年1月5日至10日进行入户核实,1月11日,张榜公布年审结果。将继续纳入奖励扶助的对象和退出的对象分类在村级张榜公示5天。
(3)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于1月16日至20日,乡、县两级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汇总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至市人口计生部门。
(4)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结果,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质量抽查。抽查后于2月20日前批复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将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复审后,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6)年审结束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登录国家奖励扶助专网,将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及奖励扶助对象年审结果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
六、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从2005年起,对全市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发给不少于60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我市各县(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奖励扶助金来源
按照国办通知要求和省政府决定,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奖励扶助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七、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简称“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下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度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二)资金发放
1.按照省财政厅统一确定的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与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具体签订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协议书。
2.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代理发放协议书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设立个人储蓄帐户,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7日内,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3.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对帐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到对象手中,10日内将奖励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代理发放机构本年度奖励扶助金对帐单逐人发放当年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单回执存入奖扶对象档案。
5.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当年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年审后因故死亡的,当年继续发放,下年度取消。
6.代理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八、信息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
1.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2)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3)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系统对接,为国家、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供个案信息和基础数据。
2.凡符合下年度奖励扶助条件并申请进入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在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登记、填写《申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在逐级张榜公布的基础上,于8月31日前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3.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变更时,以村为单位,由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填写《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各乡(镇、办)上报的《申报表》和《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等有关信息后,使用“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软件”,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并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省、市进行质量抽查。
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汇总,于9月15日前,通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平台将数据上报国家数据中心。
6.市、县(区)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分别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历史信息及相关数据按年度归档。
(二)工作档案管理
奖励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县(区)在收到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批复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奖励扶助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奖励扶助业务档案:包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请示、市批复文件,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帐通知单,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年审及退出资料,新闻公示记录,分类归档。
奖励扶助对象档案:包括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表、个人申请,及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薄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张榜公布证明材料,群众评议材料,调查材料,乡村两级研究记录,奖励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年审登记卡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奖励扶助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张榜公示照片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民委员会建立奖励扶助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及个人申请、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薄复印件或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村级调查材料复印件,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分类归档。
奖励扶助对象档案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九、评估与监督
1.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及数据分析,并纳入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市、县(区)两级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奖励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市、县(区)应建立观察员制度。观察员由监察、财政、农业、公安、民政、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观察员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独立、随机的监督检查。
4.人口计生、监察部门每年度应将奖励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推行政务公开,设立举报信箱与举报电话。市、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设置奖励扶助公开栏,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监督。
6.每年由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十、责任追究
1.对拖欠、抵扣、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委托发放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给予行政处分。
6.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扶助资金的个人,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资金,并上缴县财政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