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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废止《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的议案,鉴于该条例的基本内容在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且该条例关于由律
师协会对律师实行管理的一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不够一致,因此,决定废止这个地方性法规。该法规废止之前根据该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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