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2006年12月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我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办发[2006]8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部署开展摸清乡村债权债务底数、锁定债务数额的专项活动。要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别、张榜公布、组织确认”的工作程序,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清理核实乡村所有债权债务,将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锁定债务数额。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8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5号)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所制定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即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全面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决不能盲目攀比、举债搞建设,防止形成新的乡村债务。
三、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经核实的乡村债务。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顺序,区别轻重缓急化解债务。要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人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努力寻求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对工作基础较好的市、县(市、区),可以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对工作难度较大、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先选择试点开展工作,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
(一)债权债务清理。清收债权、清欠债务是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清收清欠措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对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债权,要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催收,用收回的债款偿还债务。对于确认为呆账的村级债权,可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对于承债单位已缴清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按规定程序核销。对有能力还款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个人,要运用法律手段,坚决依法清欠。对一次还清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出还款计划,落实担保措施,分期偿还。对确无还款能力的村级困难户,要实行减、免、缓政策。对挂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或外单位兴办的企业,要与所挂靠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脱钩,企业所欠银行、信用社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明确由该企业承担并负责偿还。
(二)债务划转。对以乡村或村组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企业已关停的,拍卖企业财产,用于抵债;企业还存在的,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其接收单位负责偿还。对以往兴办教育、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其债务随之划转。
(三)债权债务抵冲消债。各地要在分析掌握债权债务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协调工作,让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转移债权债务。协商一致进行转移的债权债务,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后办理冲账手续,以避免“三角”债务发生。
(四)实行减免政策。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各项事业向银行、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债务,各地要与金融部门积极协商,在确保乡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灵活手段,积极化解债务。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个人或单位的高息借款,乡一级一律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执行,村一级经双方协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采取减息、免息、停息还本等办法,把债务降到最低限度。对从地方财政借款形成的债务,乡村确无还款能力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予以减免。
(五)采取“硬化解”政策。凡是政府行为所形成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建立偿还基金,制定偿还计划,逐年偿还。非政府行为的债务,也要帮助单位和村集体制定出相应的化解计划,逐年化解。
(六)发展经济,筹资还债。各地在积极化解债务的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积极筹资偿还,特别是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形成的债务,要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用集体经济收入逐步偿还。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立足本地优势,发展生产,向荒山、林地等要效益,将闲置的资产开发利用起来。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对闲置和经营不善的集体资产,在做好资产清查、评估的基础上,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标的,公开拍卖,招租或承包,盘活存量资产用于还债,将集体资产拍卖后涉及到土地权属变更的,需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于农村“四荒”、果园、鱼塘等经营权,可通过拍卖、承包、联合开发利用等方式,盘活集体资源性资产,提高化解乡村两级债务能力。
(七)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其他途径。要集中民智,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其他途径,不断创新化解途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所兴办企业的关系。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通过股份制改造化解债务,借鉴国有银行化解不良债务的做法,改造乡村经济的载体,建立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让债权人用债权拥有相应比例的股份,化解债务。
四、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测机制
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对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每季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制度,密切监测乡村债务动态,建立和完善乡村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
五、加强领导。建立奖惩机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领导,落实工作经费,把化解、制止乡村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作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奖惩机制,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成效较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产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地方按规定给予查处。自治区财政将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有条件的也可以安排一定奖励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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