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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5年第10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现决定:
一、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免征。
二、在本决定公布前已征收了2005年度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纳税人。
三、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要认真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归档等善后工作。已无农业税尾欠的,按规定程序销毁没有用完的农业税完税证。
五、要加大对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确保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户。同时加强对其他农业税收的征管,稳定征管队伍,保证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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