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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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桂林市民政局桂林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7〕2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市政〔2006〕49号),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思路,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从2007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且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通过实践总结,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切实突出保障重点。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资金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政府救济与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3.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和月补差金额
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保障思路和自治区要求,从2007年1月起,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均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为月人均补差金额20元。各县(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但不能低于市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差标准。
三、申请人家庭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抚(扶)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不含形成遗产的抚恤金)或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灾救济款(物)。
7.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支出之后的收入。
8.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或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5.计划生育奖励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费。
7.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2.三年内因新建、购买、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困难的(因拆迁安置新建、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3.有责任田地、山场、水面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4.家庭成员中因赌博或进行与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不相符合的娱乐和休闲消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等的。
四、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的申请人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提交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上报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委托村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示,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按季度由乡镇民政办公室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五、保障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具体为:
1.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县区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2.按规定可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它资金,如按照一定规定比例或数额安排的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款等。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实行按比例分级负担。按照自治区确认的各县、区补助对象人数和补差标准进行计算,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5%,县、区财政负担35%,市补差标准高于自治区补差标准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30%,县区财政负担70%。县、区自行提高保障标准、补差金额和扩大保障范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解决。县区民政局要根据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
(二)资金管理
1.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2.县区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核算。县区民政局也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帐,用于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核算。
3.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使用发放情况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六、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七、实施方法和步骤
第一阶段:2007年1—3月,各县、区要借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好经验,简化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采用“诚信声明”、“民主评议”、“定期公示”等方法,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困难群众再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情况,并分类建档,建立家庭备案制度。同时,建立申请、调查、评议、公示、审批、发放等程序的工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阶段:4月—12月,确定保障对象,落实保障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保障范围合理,保障标准适宜”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
从2008年起,根据资金来源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情况,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逐步把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目标。
八、组织领导和具体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资金进行分配、审核、管理和监督;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对保障对象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级负担的比例,安排好本级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按规定使用其他可用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
(三)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规范申请、评议、公示、审批等环节,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监督,确保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康发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服务
各县、区要为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完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选配政治好、业务精、群众观念强的人员充实管理队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努力实现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附件:各县区农村低保保障规模和资金分担比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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