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201号 |
|---|---|
| 颁布日期:2007-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20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林市民政局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8号)精神,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区是聚居在自然村或中心自然村带周边小自然村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就是要组织和依靠农村社区力量,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强化农村社区功能,深化农村村民自治,拓展农村社区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初步形成,各项社会事业长足进步。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加快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桂林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搭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平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农村基层,引导社会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协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
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遵循村民自治、以人为本、人人参与、服务村民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村级组织,努力改善农村环境,繁荣农村文化,提高村民素质,树立农村新风,维护农村治安,救助困难群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二)主要目标
1.村民自治。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比较完善,村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畅通,在社区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事务中切实发挥主人翁作用。
2.管理有序。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社区内各类组织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和活动;民主协商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共建机制、民情民意反映机制健全,运转协调。
3.服务完善。社区内服务组织、服务制度和服务机制健全,服务质量较好,能满足社区村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4.文明祥和。社区内学习氛围浓厚,文化生活丰富;邻里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家庭和睦幸福、互敬互爱;居民生活习惯良好,崇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社区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秩序井然,村民群众安居乐业。
围绕上述目标,各县、区选择3-5个农村社区作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市级将选择5个乡(镇)作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用1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一批村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
(三)基本原则
1.扩大民主,村民自治。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尊重和保障村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实现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村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从办得到、看得见的事情做起,尊重群众意愿,体现村民群众需求,调动村民群众积极性,提高村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整体素质,把村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成果的标准。
3.统筹发展,城乡互助。统筹城乡发展,发挥城乡社区的平台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使各种捐助资金、项目、技术不断流向农村社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共建共享机制。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发挥城郊农村社区、中心农村社区、山区农村社区、经济发达农村社区和欠发达农村社区等不同类型社区的特点和优势,培育独具特色、功能各异的新型农村社区。
三、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我市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各县、区和有试点工作任务的乡(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成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并按照自治区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制定必须明确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指导组的工作职责,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此项工作在8月1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确定试点单位。各县区要通过召开会议、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电视广播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社区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使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区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掌握民情,要对各村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包括村名、村里的规模布局、人口分布、经济情况、村民对涉及公众利益事情的解决方式,民间组织、行业经济协会的情况、活动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科学地划分社区区域,将基础条件好的自然村或中心自然村带周边小自然村为一个范围,作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各试点农村社区要通过召开议会、入户访问、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各县、区在8月15日前选定试点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推动试点。各县、区派出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组,深入基层,指导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开展试点工作。在县(区)、乡(镇)的指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社区工作人员,确定社区名称并报乡(镇)、县(区)、市三级备案,制定社区运行机制,发挥社区功能,服务社区村民。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的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各乡(镇)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注意总结推广经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的各类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并协助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11月15日前,各农村社区试点要正式挂牌,正常运作。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时间为1年,明年6月,市农村社区建设指导组将对各县、区的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区对试点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反映试点特色,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方法、途径、措施。
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意义,加强领导。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展调研、制定方案、组织试点、推广经验、检查考核等各项工作。各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保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投入。各县、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社区的建设;民政部门要整合民政资源,每年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经费,用于农村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使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形成多元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投入机制。
(三)加大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资源县在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社会团体和村民群众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推进我市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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