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2007〕4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老龄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桂林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2006—2010)

为加快我市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及《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的趋势,制定《桂林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十五”期间我市老龄事业的基本成就和“十一五”期间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形势

“十五”期间,我市的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探索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老年人物质和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发扬光大;老龄工作四级网络形成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将超过75万。与“十五”期间相比,我市人口老龄化将呈现增长速度加快、高龄化显著、农村老龄问题突出、社会养老保障压力更大等特点。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快发展老龄事业,为平稳度过人口老龄化挑战最严重时期打下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着眼于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从维护老年人切身利益入手,加快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构建和谐桂林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老龄事业财政投入机制。建立健全适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网络。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场。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制。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满足老年人日益增多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2.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在努力解决好当前老龄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在推进城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发展农村老龄事业,使城乡老龄事业协调发展,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使老龄事业与老龄产业两个轮子一起转。

3.坚持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大力发展为老服务体系;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的养老之路。

三、基本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养老保障

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增加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统筹调剂的能力。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研究解决好城镇化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养老保障功能。

2.医疗保障

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加快城镇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保障大病风险为重点,兼顾多层次需求的医疗保障体系。将困难、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城镇困难老年人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加强社区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加强老年人疾病预防、保健知识教育,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

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实施第二周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人口达100%。通过多渠道努力改善老年人医疗卫生条件,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率达到60%以上。

3.社会救助

以保障城乡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在规范和完善各种单项制度的基础上,将所有涉及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合理整合,建立起适合我市市情的、城乡一体的、标准有别的、分类施保的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动态管理下实现应保尽保,力争到2010年实现“低保”制度取代传统救济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贫困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制度、危重病救助制度,实现专项救助与临时救助相衔接,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相衔接,与目前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继续开展“计划生育困难户家庭救助活动”,探索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4.社会福利

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不断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以满足“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需求为出发点,在鼓励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制定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政策;广泛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开展多层次、多种类、多方式的居家养老和集中养老服务;逐步形成老年福利服务社区有站点,街道有中心,乡镇有综合性机构网络。

(二)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建设

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并利用好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文化、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逐步实现为老服务社区化。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娱乐场所,要免费或优惠对老年人开放。

2.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养老机构建设方面,“十一五”期间,各县、区要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养老机构。全面落实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继续抓好“五保村”建设,加快乡镇敬老院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实现每个乡、镇都有敬老院,新增“五保村”300个,使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得到有效照料;开展以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为对象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建设一批“爱心护理院”。

在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认真抓好社区基础设施发展和建设的规划;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星光老年之家”和社区现有为老服务设施,提高使用率。要把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街道、社区服务体系;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闲置资源,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依托,加强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活动)中心建设。市及各县、区要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差异,分别建设一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福利服务设施,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场所。到“十一五”末,力争90%以上的乡镇拥有自己的老年福利服务(活动)中心;每个县、区至少建成一所、每个城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办或镇建成一所设施齐备、功能完备、服务到位的老年活动中心。

3.住房和生活环境建设

制定城市和村镇老龄设施规划规范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逐步形成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体系。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场所,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到2010年养老场所无障碍改造率达到60%。

(三)老龄产业

1.制定出台扶持政策

把老龄产业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出台老龄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投资及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发展等政策,采取税收优惠、减免费用、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2.加大老年用品开发力度,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积极开发、生产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的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产品和服务用品,为老年人提供食品、服装、医疗保健、健身运动、娱乐旅游、文化学习、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服务产品和服务项目;鼓励支持老年用品专卖店和专卖柜台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综合性的服务网络。

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四)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老年人教育

以社区、村居基层党组织和老年人协会为依托,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理论、时事和政策学习,使老年人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要继续加大对老年教育的资金投入,到2010年,每个县、区要有2所以上老年大学,每个街道、乡镇要有1所老年学校。提倡社区办学,为更多的老年人就地、就近参加学习提供方便。重视对老年农民的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老年文化和体育

要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文学、影视、戏剧界积极创作老年题材的优秀作品。文化部门要积极开展老年文艺活动,送文艺到基层,丰富社区、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各级政府要为老年人的文体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设施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要开展经常性的基层老年文体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演出、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

(五)老年人权益保障

1.老年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

建立健全现代法律服务体系和机制,满足老年人对法律服务多形式、多层次的需求。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在县、区全部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乡镇、街道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逐步向社区、村委延伸,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努力挖掘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积极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简化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继续做好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2.老年人权益宣传教育

继续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继续全面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老年维权示范岗”和“敬老好儿女美德奖”、“老有所为奉献奖”、“老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奖”评选表彰活动。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增强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提高老年人自我依法维权的意识。

3.老年人权益维护

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力度,促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和德治环境不断改善。对涉老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比较突出的涉老案件要及时回访。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六)老年人社会参与

1.老年人参与社会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发挥老年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2.老年人才开发

要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建立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志愿,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开拓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渠道。

四、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考核目标。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的职能,经常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涉老工作职责。

(二)加大老龄事业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将老龄事业经费和老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提高。各级财政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和老年活动等方面的投入。在社会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收益中,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的比例用于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

切实加强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建设,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要适应“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需要。要把老龄工作干部培训纳入组织部门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完善老年群众组织管理办法,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四)扩大为老服务队伍

加快培养为老服务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要加快培养老龄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编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和培训教材,建立职级评聘体系。养老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要适应市场需求,培训养老护理员和服务员,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基层为老服务队伍。积极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和社工队伍。

(五)开展督察和评估

各县、区要根据本《规划》的基本要求,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十一五”期间和期末,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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