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质量整治小钢厂、小水泥厂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质量整治小钢厂、小水泥厂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平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净化市场,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综合整治小钢厂、小水泥厂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和企业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小钢厂、小水泥厂进行综合质量整治的通知》(鄂政发〔1999〕21号)精神,切实抓好综合质量整治工作。

二、对下列建筑钢筋、水泥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予以关闭:

(一)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企业。

(二)采用5吨以下电炉、中频炉炼钢工艺;一列式小型轧机、间断式小轧机的轧钢工艺;以及使用地条钢、钢锭的切头、切尾、汤道钢、中注管、回收废旧棒条轧制钢筋的小轧钢厂。

(三)使用土窑、普通立窑和年产量3万吨(窑径2米)以下的机械窑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的小水泥厂。

三、对下列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一)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拒检或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企业。

(二)产品无标准或不执行国家与省强制性标准的企业。

(三)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无保障,技术基础和管理水平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

四、各地政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把“两小”的综合质量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经贸、计划、财政、金融、技术监督、工商、建材、冶金、乡镇企业、建设、轻工、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认真搞好整治工作

。对包庇违法违纪现象的单位和个人,搞地方保护、抵制和破坏整治工作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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