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湘政办函〔2006〕12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突出督促检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是确保决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督促检查,推动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要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督办落实,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二、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全省性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负责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政府工作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督查督办,或转省有关部门、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督查督办,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催办督办、综合审核督查报告;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的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总体方案、组织督查活动,并负责情况综合、审核督查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全省性专项政务督查活动,应事前向省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政务督查活动的请示,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

三、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督查,实行立项制度。(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查督办,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拟办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和省长批示;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政府工作重要批示的督查督办,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拟办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批示。(2)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全省性政务督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衔接后,在年初提出督查项目建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立项。(3)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建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省长批示。

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的综合和专项政务督促检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查,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督查通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组织的政务督查活动,由主办部门发督查通知。

四、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组织。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的政务督查活动,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主办部门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督查活动开展前,主办部门要拟定详细的督查工作建议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审核后呈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督查方案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督查方式、督查时间、人员组织、工作要求等项内容。

督查活动实施中,督查人员要恪尽职守,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深入实际,真督实查。要通过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查看、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在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注意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或部门通报情况,交换意见。

督查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督查工作总结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报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要切实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的督办落实。对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交办的领导同志批示件和有关事项,各市州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交办要求,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一般应在收到交办件后20天内办结,并报送办理结果;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办理结果,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有力。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以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的正式文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

五、严肃督促检查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和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督查活动数量,突出工作重点,不搞重复督查、多头检查。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组织全省性的政务督查活动。经批准的督查活动,不得随意要求下级党委、政府的负责同志汇报和陪同,不得以下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是否向督查组汇报作为评价工作的依据。督查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自觉遵守廉政纪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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