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怀政办发[2006]10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原怀政办发[2003]29号废止。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市民政局二OO六年六月二日)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低保协调发展,切实保障农村特因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湘政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低标准起步、规范化运作、渐进式发展”的思路,现就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农村特困居民实施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仅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取得实效。二、严格把握和界定保障的范围、对象、内容、方式和标准(一)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保障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因各种原因致困的具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保障的对象主要是:1、无智、弱智户中的特困户;2、残疾人中的特困户;3、计划生育后遗症的特困户;4、两女结扎户中的特困户;5、患重、大病和常年患病的特困户;5、无劳动力的特困户;7、优抚对象中的特困户。保障比例是:国贫、省贫县为1.5—2%,其他县为1—1.5%,各地要视财力严格控制保障比例。(二)保障内容和救助方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立足于户,具体到人,统一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和自然灾害生活救济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以临时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救助政策。在救助方式上,采取发放现金、发给捐赠物资、互助、减免有关费用等方式进行。(三)保障标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起步阶段应遵循“不保不得活”的原则,因时、因地、因人,视其困难程度,划分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县(市、区)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要视自己的财力而定,但每人每月救助不能低于10元。同一县内实行同一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和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上级转移支付、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三、积极筹集保障资金,建章建制,确保低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筹资途径,多方筹集资金,并合理调节器度使用,逐步扩大保障面。各级财政每年要从预算中安排农村低保经费,用于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低保工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制定的有关专项救助、优惠政策要尽快向农村低保、五保户延伸,给予他们在生产、生活上的必要扶持与关照。在对农村低保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操作程序上,可参照城市低保的模式进行。要通过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资金按季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新的、探索性的工作,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主体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对农村低保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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