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惠州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惠州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1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通报的通知》(粤卫〔2003〕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郭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常务副组长:邓光华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喻超英市卫生局副局长
余国新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唐福柱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刘建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袁南科市农业局副局长
曾日荣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新发市地税局副局长
黄水祥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志康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国建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指挥和协调全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审议确定行动方案,部署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卫生局。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黄火贵市卫生局科长电话:2123642
副主任:王春胜市卫生局科长电话:2120539
黄俊勇市劳动保障局科长电话:2225137
张志坚市安监理局科长电话:2808702
联络员:李洪贵市卫生监督所电话:2228564
张春明市疾病控制中心电话:2129286
李云周市公安局电话:2868238
陈平市农业局电话:2808831
曾桂云市工商局电话:2225730
韦庆翔市国税局电话:2282333
何文市地税局电话:2536066
李大义市环保局电话:2167989
卢奇市总工会电话:2808525
办公室主要职责:联络全市各地专项整治工作部门,及时沟通信息;汇总全市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二、专项整治目标
(一)彻底整治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
(二)落实工伤与职业病保险制度;
(三)规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四)通过专项整治,使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制度,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和有毒有害化学品,使职业病防治和职业中毒预防的工作纳入规范管理。同时,鼓励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安全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
三、专项整治范围
(一)重点整治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如使用有毒有机溶剂的制鞋、皮革加工、箱包、玩具制造、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产生粉尘的宝石加工、石场及石料加工等行业。
(二)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四、专项整治要求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中吸取血的教训,充分认识职业病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抓好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一)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上报工作。
卫生监督所负责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企业职业卫生学评价、生产场所监测和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及治疗。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条例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职业病的企业,要督促其按工伤保险的政策足额支付待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对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可能引发职业病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要停止核发工商执照;对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吊销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执行。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
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督查,引导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总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及宣传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将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的强大合力,确保专项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实施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同时,要开展农民工权益保护宣传活动,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把有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知识手册送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手中,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经营和用工行为,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开展乡镇企业情况调查。通过调查,摸清市、县、乡镇的企业总数,及存在职业病危害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数;督促企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分类申报登记(附表1、2、3)。
(四)督促企业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督促企业按要求做好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方法的告知,张贴职业危害警示标志,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取得登记回执;主动接受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落实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彻底治理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加大对潜在职业病危害生产工序的整改力度,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
(五)认真贯彻落实《惠州市建筑设计卫生监督预审办法》。市属单位于2002年底开始实施《惠州市建筑设计卫生监督预审办法》,建立了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的建筑设计联审制度。各县、区必须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建立建筑设计卫生监督联审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参与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联审,真正从源头把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关。
(六)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对无证无照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存在职业危害严重的,一时难以整改的企业,应责令其停止有害作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企业,要追究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3年11月1日~11月30日)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区政府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并按照表1、2的要求,对企业逐个进行调查摸底,依法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将调查摸底资料汇总后,于11月30前报市卫生局法监科。
第二阶段(2003年12月1日~12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重点整治,限期整改,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关闭的经报当地政府审批后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阶段(2003年12月16日~12月30日)为总结、督查阶段。各县、区要对各乡镇、农村中小企业进行督查。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材料务于12月15日报送市卫生局。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12月中下旬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惠州市卫生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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