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焦政办〔2005〕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最重要的决策形式,是实现民主决策、科学施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切实维护会议的权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

(五)研究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

(六)讨论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总体工作和专项工作情况;

(九)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二、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凡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或常务副市长、市长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各部门需要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议题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的,会前要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

(三)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问题,必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或协调,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经过协商、协调仍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方案,应事先会

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协商、全面论证的基础上,提出2—3种方案,供市政府领导选择。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者论证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审议。

(五)各部门拟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已经协商、协调的议题,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报请市长审定。

三、会议的组织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及时电话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单位,通知应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列席议题的内容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并认真做好会议通知记录。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政府常务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即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通知各汇报部门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必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核同意。汇报材料或提纲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文字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汇报材料或提纲以及参阅材料,应以A4纸幅印刷,每页22行、每行28字为宜,格式要规范,印刷字迹要清晰,装订要整齐、无误,并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份数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秘书科提前呈送市政府领导阅审。

(三)会议签到。参加或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常务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参加或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并等候参加或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按照规范格式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具备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员、记录人姓名、会议议题及列席人员、会议发言、决定事项等内容。

(五)会议纪要。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起草,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制完成后,应按规定范围发送。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四、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与办理,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会议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未经会议主持人或市政府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列席会议人员不得自带助手;议题汇报人如需带助手参加会议,仅限带1人。

(二)各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会议发言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列席人员一次性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以保证会议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讨论和决策。

六、会议纪律

(一)各部门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会。

(二)确保会场和会场周围秩序。与会人员在所参加或列席议题未开始期间,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不得随意走动、离开或大声喧哗;所参加或列席的议题开始后,要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迅速、安静地进入会场;所参加或列席的议题结束后,要迅速、安静地离开会场;会议期间,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意出入会场或在会场走动;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三)各部门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对于领导的讲话、插话,特别是涉及人事、机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应妥善保管,需收回的文件要及时退交会议组织者。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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