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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焦政办[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900元提高到1020元,凡家庭人均年收低于1020元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补差标准。每人每月补差不得低于30元,人均月补差不得低于40元,覆盖面达到当地农村人口的3%以上。
三、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农村低收入家庭进行认真排查,严格按照程序做好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待遇的调整及新增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市、县两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兑现,财政负担比例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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