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2004—2010年焦作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2004—2010年焦作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业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建委、财政局等6部门制订的《2004—2010年焦作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2004—2010年焦作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规划

市农业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

科技局建委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2004—2010年河南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0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当前形势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又明确提出了我市要在全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我市是传统的农业高产区,人多地少矛盾突出,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促进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实现了部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但从根本上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仍十分繁重。目前,全市农村有117万富余劳动力,除去已从事二、三产业的48万人和外出就业的31万人外,尚有38万人需转移就业,且每年还要新增1.5万农村劳动力。这些农村劳动力,多数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缺乏专业技能,大部分已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劳动力难以实现稳定就业,有相当数量的人员没有稳定的职业和居所。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缺乏转岗就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难度越来越大。多年来,我市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足、培训资金缺乏、培训手段亟待加强和培训资源缺乏整合等问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我市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重点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达到农民增收的目的。

基本原则: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按照“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培训的目标任务和内容

(一)培训目标任务。2004年全市培训农村劳动力8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3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1万人,岗位培训4万人次。到2010年,全市培训农村劳动力80万人次,其中引导性培训36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12万人,岗位培训32万人次(县市区任务分解详见附件1,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见附件2)。

(二)培训内容。

1.开展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引导性培训由市、县两级政府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和社会力量,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2.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时间15—90天左右,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具体培训工作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建筑、制造等行业的职业技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劳动、教育、科技、建设、扶贫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分工协作,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抓好落实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细化政策措施。要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市、县财政每年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县级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配套经费。同时,每年要从市级扶贫资金中拿出20%用于扶贫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制定培训的激励政策。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责任,所需培训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村劳动力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相应降低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农民工可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实行补贴或奖励。

(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五)整合培训教育资源。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把多头分散的农村劳动力培训教育资源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各级农校、农广校、农村职业学校、农村成人学校要成为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重要阵地。农村普通中学要开设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在充分发挥我市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要逐步改造和完善市、县两级教育培训机构,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均可以承担政府财政支持的培训项目。

(六)加强培训服务工作。一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二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建设。引导性培训教材,技术要求规范、统一的专业教材,可采用全国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其他教材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三要做好农民工培训信息服务、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定期调查并公布农民工职业供求情况和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情况,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要加强监督和规范,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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