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3〕18号)精神,加快我市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职业教育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任务

1.职业教育的培养对象是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

2.发展职业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提前5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3.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适度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强中高职之间的沟通,调整布局,优化结构,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围绕我市“以壮大旅游产业、提高综合效益为重点,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规划,在中心城区建成一所以旅游专业为龙头,多功能,高规格,对县市区和行业职业学校具有辐射和示范作用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十五”期间职业教育要为社会输送8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努力完成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15万人次,城镇在岗职工5万人次,下岗失业人员1.8万人次的任务。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训,努力使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达到持证人数的20%以上。

二、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

4.发展职业教育是各部门、各行各业的共同职责。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政府领导下,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5.建立以政府牵头,市教育、计划、社会和劳动保障、组织、人事、财政、计划、审计、经贸、工商、税务、金融、科技、农业、新闻等相关部门以及部分行业、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

6.要明确各部门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市教育局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普通中专、职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的教育教学工作;会同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管理有关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计划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检查企业执行劳动准入制度的情况,管理在职职工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经贸等部门负责协调其他行业部门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落实职业教育的经费。审计部门负责检查各类职业学校的主办单位的办学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人事部门协同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安置工作。农业部门、科技部门负责对农村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提供技术指导和项目引进,对农民进行绿色证书培训。工商、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负责为职业学校贫困学生求学、毕业生创业、职业学校建立实习基地、开办校办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优先提供贷款等支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教育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新闻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报道。

7.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统筹管理本地区、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工作。各县市区、部门和行业分别管理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依法对在职职工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实验实习基地、专业师资和设备。

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

三、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优化布局结构,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9.坚持职业教育以政府举办为主。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骨干和示范性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各县、市要建设1-2所符合国家设置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同时指导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10.加快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在政府领导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同步规划,促进隶属不同部门职业学校资源优化组合,规范各类职业学校的名称、学制和培养目标,提高整体办学效益。

11.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大与焦作工学院、焦作大学及省内外高等学校联办的力度,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继续深造的机会;职业学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及其他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12.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型企业应依靠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教育。

13.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义务与权利。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

14.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国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15.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可以跨区域招生,可以与本地、异地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要依法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四、深化教育教学和内部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16.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紧紧围绕为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服务这一宗旨,进行职业教育的教学和内部体制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指导方案,开足开齐各类课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7.要改进德育课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将德育内容渗透到各科教学过程中,将德育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相结合;文化基础课教育要重视知识的应用能力、学习能力和实验能力的培养,保证必要的实验和社会实践环节;强化实践教学,将专业课教学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完善实践教学环节,严格考核过程,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18.加强骨干专业建设步伐。要结合我市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变化,重点办好旅游、化工、机械、冶金、电子、服装、农业等标志专业,兼顾其他专业。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标准,切实加强实验实习基地、专业师资队伍等基础建设,形成优势,办出特色。

19.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使学生能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选择课程和学习时间,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长短结合、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教育和培训项目。

20.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应建好校园网,为职业学校和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21.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师德教育,倡导严谨治学、敬业爱生、为人师表、乐于献身的精神。鼓励教师参加研究生、双学士学位在职进修和脱产进修,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到2007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85%的专任教师达到本科学历,5%以上的专任教师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历,专业课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逐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并作为晋升职称的一个优先条件。

22.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应在人员编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优先招聘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大学毕业生。招聘的研究生、重点大学双学士毕业生享受《焦作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条件。

23.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改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办法,突出职业教育特点。重视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逐步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24.加强职业教育教研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职教教研机构,配齐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经费。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指导、教育评价、师资培养和组织开展教学改革试验等方面的作用。教学研究要从实际出发,把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解决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做好教学改革成果的传播和推广工作。

五、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

25.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加快农村职业学校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是提高农民素质,帮助农民致富的必要措施。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26.加强农村职业学校建设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各县市区职业学校要设立成教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办好县、乡、村三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每县要重点办好2-3所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村小学可开办农民夜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级规定标准的,由当地编制部门按照豫政〔1989〕57号文件要求配备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按教成〔1995〕11号文件规定配置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

27.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农村职业学校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依托,对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培训,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对农民进行科学种植和养殖技术、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机械使用与维修、卫生保健知识、现代人类文明、法律知识、人口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要把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农村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

28.农业部门、科技部门在安排农业科技推广、农业项目建设时,要优先列支人员培训费用,并由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承办具体培训工作。

六、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29.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30.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各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时,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也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必须先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后再上岗。

31.新闻单位、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时,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中介机构在介绍劳动者应聘就业准入相关职业(工种)时,要从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推荐;在受理用工登记等备案手续时,要查验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32.国家级、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非主体专业和非重点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经人事、教育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或其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中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33.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各职业学校要上好职业指导课,指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每年要集中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应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

七、多渠道筹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34.各级政府要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主办者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

35.从2004年起,市、县两级要拿出城市教育费附加的20%(以上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为基数),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并逐步增加;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经费中,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各县市区也要采取相应的办法筹措职教经费。

36.市、县都要建立职教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作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重点用于补助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教研、课程教材开发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建设及市属骨干职业学校建设。

37.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扶贫资金的5%用于贫困地区职业技能和劳务输出岗前培训,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时,要优先安排农村职业学校和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

38.各类企业要依法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用于一线职工培训;企业实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依靠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的中小型企业应支付相应的培训经费。企业用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一律列入成本开资。

39.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经责令仍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按规定收取其职业教育费用,用于发展全市或本县市区的职业教育。

40.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41.对承担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经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

42.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扩建、新建职业学校所需用地,免收条配套费用。

43.建立职教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八、完善激励机制、督导机制,确保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44.市政府每3年举行一次表彰,对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县市区政府、局委、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教研、职业教育赞助等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每年不少于两次向市职业教育领导小组汇报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情况

46.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职业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部门职业教育管理、办学条件、师资、经费投入以及企业招工、职工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严防职教资源流失,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指出,限期改正。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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