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焦发〔2002〕9号)精神,现就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式和目标

1.积极鼓励和支持市内、市外非公有制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租赁、承包、托管、联合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

2.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标准,积极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营造宽松环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资产、债权、债务处置

3.非公有制企业以一次性买断产权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对资产大于负债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可根据评估的价值,以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购买价格;对资产与债务相等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可以用承担债务的形式整体接收国有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以投资控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可通过购买股权达到控股,按照《公司法》规定组建新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新公司对承接的原国有企业的债务不负无限责任,以承接的原国有企业的资产为限清偿债务。

非公有制企业以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与该非公有制企业签定相关协议,妥善处理好各项资产和债务。

4.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原企业的债务清偿确有困难的,原企业借用的各项地方财政借款,可报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给予冲销。原企业历年所欠的税款,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征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原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经过上述减免后的其余负值部分,可视为新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按规定进行抵扣。

5.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竞价收购,也可实行协议收购。原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成交价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在成交价格的基础上,对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的,可在扣除职工安置费和债务等改制成本费用后,在20%内给予优惠;对分期付款收购的,首期应不低于收购款总额的30%,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承包期内的年承包额由承租双方协定。

6.被兼并国有企业经过资产评估,其资产大于债务的或资债相当的,经双方协商,由兼并的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债务;资不抵债的,多余的债务部分,属银行债务的,由兼并方和相关银行协商,重新签定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7.国有企业改制前承担的债务,征得债权人同意,由参与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原企业承担担保等连带责任的债务,改制后的企业要积极办清相关手续,防止逃废银行债务。银行和各资产金融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金融政策,协助参与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按规定核销呆坏帐和妥善处置不良资产,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三、土地处置

8.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对被收购、兼并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收购、兼并后只要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可以按划拨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土地用途改变后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其他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应一次性缴清宗地地价40—60%的土地出让金。60天内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可按规定额度的最低限额缴纳;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60天内先缴应缴纳出让金的25%,余款可以在2年内付清。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9.非公有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国有企业,对被承包、租赁的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租期根据企业租赁、承包期限确定,土地租金按国家规定的出让金最低标准折算缴纳。

10.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凡承担了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的,可以凭承担债务和安置职工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从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中扣减。

四、人员安置

11.国有企业被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企业应按现有政策规定的标准,用企业净资产进行安置。

12.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国有企业后,与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的,每与1人签订合同,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的12倍折抵收购价格(扣除职工安置费后的收购价格),最低折抵到零;折抵的这部分资金,非公有制企业应用于职工培训和商品促销等。

13.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国有企业的,如果承担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并注入发展资金,且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可按零价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14.国有企业被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的,原企业须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并及时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新企业应在补齐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后,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一次性支付。企业净资产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土地处置收益弥补;处置土地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可从同级政府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弥补。安置职工后,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交当地政府作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15.国有企业被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兼并的,原国有企业历年所欠社会保险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补偿金,应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交纳确有困难的,则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16.国有企业被非公有制企业购买、兼并的,原企业职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包括符合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期间的生活费用可按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放。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应从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17.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原企业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原企业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原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18.国有企业的离退休、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的部分,从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

五、财税优惠政策

19.非公有制企业承包、租赁、收购、兼并国有亏损、关停或破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3年由受益地方的财政部门以企业新增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用于对该企业发展的扶持。

20.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凡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相关服务

21.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企业改革,在注册申报新企业时,只要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评估师等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保留原资质等级。

22.非公有制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抵押和房产、土地产权变更等手续,涉及资产评估的,由有评估资格的机构统一评估,相关部门应予认可。

23.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变更证照需进行资产审计、评估、拍卖、产权交易等的收费,市级以上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有规定的,按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没有专门规定的,以企业能承受为原则,由双方协商收取。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24.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后,涉及更换证照的,工商、税务、公安、房管、卫生、金融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帮助改制企业做好相关证照变更手续。要采取固定专人、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办法,在申办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25.要切实解决信息对称和披露的问题。各级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向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为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26.各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投诉中心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对不按本意见要求乱收费、乱设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切实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七、适用范围及有关说明

27.本意见适用于所有参与焦作市工业、城市建设、建筑业、商贸、交通业以及流通领域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市内、市外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自然人、外资企业及外商等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

28.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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