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教育局、荆门市财政局、荆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2005年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教育局 荆门市财政局 荆门市民政局文号:荆教基[2005]17号
颁布日期:2005-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2005年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教基[2005]17号

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2005年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做好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资助贫困学生,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也是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5年各学段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贫困家庭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荆门市扶贫助学工程实施方案》(荆政办发[2002]74号),我们制定了《荆门市2005年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荆门市2005年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把贫困学生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荆门市扶贫助学工程实施方案》(荆政办发[2002]7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原则

2005年,我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捐助、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农村特困户、优抚困难户、城市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的学生以及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为资助对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贫困学生资助的力度,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资助对象的界定

(一)资助对象必须是荆门籍学生。

(二)资助对象必须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优抚、军属困难户中的子女以及烈士子女(就读实验班和跨范围择校的学生除外);

2、父母亲双亡或一方死亡,家庭缺乏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的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或有一方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的子女;

4、父母亲双方或有一方常年患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子女;

5、靠各级民政部门救济上学的孤儿(含艾滋孤儿);

6、单亲贫困家庭子女以及因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或事故导致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

7、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和接受特殊学校教育的残疾学生;

8、农村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年人均纯收入668元以下)。

三、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1、提出资助申请。贫困家庭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组织填写《荆门市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

2、评审及前期公示。由学校评审小组(由校长、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不少于10人)对申请接受资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应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纳入资助范畴。

3、上报资助名单。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填写《荆门市贫困学生受助登记表》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财政、民政部门审核、汇总,统一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认定资助对象。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对各地上报的受助学生进行审核,并将有关信息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认定为资助对象的贫困学生进行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发放《荆门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卡》。

四、各学段贫困学生资助办法

(一)以政府资助为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以政府资助为主,2005年,全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31945人,其中,中央、省“两免一补”对象24545人,市本级资助对象7400人。

1、义务教育阶段纳入中央、省“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贫困学生24545人,由中央、省财政拨款,免费发放教科书和免杂费,县(市、区)级财政提供资金补助寄宿生一定的生活费。

2、市本级对未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荆门城区、掇刀区、屈家岭管理区、荆襄集团等地资助贫困新生1300人,加上全市范围已资助往届生6100人,市本级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共计7400人,由市本级提供免杂费的费用,同时提供荆门城区、掇刀区、屈家岭管理区、荆襄集团贫困学生4450人国家规定课程必设科目的费用,已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沙洋县、京山县、钟祥市、东宝区贫困学生2950人由各县市区财政提供国家规定课程必设科目的费用。

3、继续资助特殊教育学校贫困残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并补足一定的生活费。

(二)以学校资助为主,确保高中阶段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切实做好2004年资助贫困生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61号)精神,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专项用于资助高中阶段贫困学生。一是按学费标准减免贫困学生的学费;二是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补助生活费。2005秋季,普通高中阶段的资助面要达到5%。

(三)采取多种形式资助,确保高等教育阶段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认真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鄂政办发[2004]137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荆门市农村信用联社申办国家助学贷款。

2、开辟高等院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新生入学时,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荆门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高校对特困生要按照“先入学、后缴费”的原则,努力构建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采取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困难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干部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做好贫困大学新生的入学工作。

3、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荆门职业技术学院两所高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作为资助贫困大学生专项资金并发放到位。

4、市本级资助100名荆门籍贫困大学新生上学。8月下旬,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资助100名考取全国第三批本科以上的荆门籍贫困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帮助他们顺利进入大学深造。

五、资助资金筹措和使用

1、资金筹措渠道。中央提供免费教科书资金238万元,省里提供免杂费资金419万元。本市贫困学生资助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是从城市教育附加费中安排200万元;二是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和在荆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每人捐助100元;三是各县(市、区)通过财政拨款、民政救助、财政供养人员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300万元,各县(市、区)自建账户重点资助本辖区贫困学生;四是高中、职业中等学校、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将学费收入的10%列入助学专项基金。

2、资金拨付方式。享受“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杂费由省财政厅直接下拨到县(市、区)级财政,教科书由省新华书店统一采购,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享受市本级资助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杂费(春秋两季),由市级财政部门在秋季开学一个月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国家规定课程必设科目的教科书款,由地方财政部门划拨。县级财政在收到省、市拨付的专项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学校。各地各校对已持《荆门市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卡》的往届生,不得在开学时收取杂费和教科书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起始年级贫困新生,凭有效证件直接免除学生杂费和教科书费。各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荆门职业技术学院的资助资金由学校拨付,用于补足贫困学生生活。

六、资助工作管理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安排专人管理。在不断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建立贫困学生资助基金专户,落实助学资金的筹资渠道,确保助学资金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助学捐赠活动。市直财政供养人员、在荆垂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号召每人捐赠100元,将捐赠的助学资金纳入市贫困学生资助专项基金统筹管理。同时,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宣传与表彰。

(三)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活动。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帮一、一助一”、“千人结对、万人助学”等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扶贫助学的良好风尚。二是积极开展城乡学校对口资助活动。每所城区学校继续对口帮扶3-5所农村偏远中小学,通过送教下乡、培训教师、援助设施设备等形式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力争2005年城区学校对口帮扶农村中小学100所。

(四)加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督办和检查。各地教育、财政、民政部门要将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方案、有安排、有督办、有检查,切实将扶贫助学工作落到实处。今年底,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对各县市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贫困学生,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不得收取杂费,如发现收取此类费用,均作为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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