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08〕94号
颁布日期:2008-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94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公墓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公墓管理的意见

市民政局

(2008年12月4日)

根据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中心城区非法公墓的统一部署,今年以来,东宝、掇刀区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对中心城区非法公墓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经过集中整治,城区非法公墓得到有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止,集中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整顿成果,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殡葬改革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殡葬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性改革。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和乱葬乱埋工作,是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深化殡葬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和谐荆门的需要。一段时间以来,因为受经济利益驱动,加之部分地方和有关部门对非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认识不高,导致中心城区非法公墓和乱葬乱埋等行为屡禁不止,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各有关地方和相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殡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对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市、区民政、规划、国土、林业、工商、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紧密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巩固清理整顿非法公墓的成果,防止反弹,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二、加强非法公墓监管,巩固清理整顿成果

对现有未经审批的非法公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有关规定处理。对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东宝、掇刀区政府责令兴建单位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葬的,责令其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加强绿化美化,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对有经营行为的石莲墓地、仙女墓地依法予以封存,由市殡葬管理所实施监管,现有未葬的墓穴只能安葬本村村民,不得对外出售,违者要追究责任。

三、规范合法公墓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青山公墓是我市中心城区目前唯一的合法经营性公墓。作为城区殡葬窗口服务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公墓环境,提高服务质量。要搞好公墓卫生和绿化美化,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为市民办丧提供良好环境。要规范服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坚持丧户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码标价,诚信服务。要认真做好墓区规划,不断增加投入,改善环境,建设不同类型的墓地,满足不同层次市民的丧葬服务需求,特别要满足中低收入丧户的服务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市民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新式葬法,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四、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殡葬市场秩序

城区公墓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湖北省公墓建设十年规划〉的通知》(鄂政发[1999]84号)精神,在2010年前,荆门中心城区不再新建经营性公墓。确有需要,由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审批。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公益性墓地,要服从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两区政府报市城建规划部门统一规划,按照《公墓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审批。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乱葬乱埋的散墓,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两区政府组织专班,分别实行迁葬、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切实保护城区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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