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荆政发[2007]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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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25 | 失效日期:2014-06-18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荆政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建设任务,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农业强市的任务和要求,以贯彻《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抓住建设全国农机化示范区机遇,推进科技进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作业水平;创新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机服务体系;强化依法管理,大力推进全市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
2、发展目标。实现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机械协调发展,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加快发展,高效、节能、环保机械全面发展。到2011年,全市农机总动力达到300万千瓦,年均增长7.6%,大中型拖拉机达到1.5万台;机械耕整335万亩,机械播栽200万亩(其中机械插秧130万亩),机械收获320万亩,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达到68%以上,基本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油菜生产机械化,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水稻、油菜生产各类先进适用农机具使用和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基地、科技创新基地。
二、调整装备结构,推进科技进步
3、调整农机装备结构。依据全市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特点,转变农业机械增长方式,引导农民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重点发展水稻、油菜生产机械,购买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机具、高性能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增加蔬菜、林果生产等设施农业、特色农业机械和水产、畜牧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拥有量,以增量带动农机装备结构的优化。
4、实施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突出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大力开展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全市选定一批农机化示范乡(镇),每个示范乡(镇)选定部分重点示范村,财政、交通、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的相关项目要向这些地方倾斜,集中力量重点建设,实施示范带动工程。按照“突破薄弱环节,巩固优势环节”的原则,抓好水稻机械插秧、病虫害防治技术的示范推广,加强优质稻板块基地农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水稻生产标准化,实现优质稻“不落地”生产。
5、抓好农机技术推广。积极引进农民急需、农业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机具,做好油菜和红薯的移栽、收获机械的试验示范,大力推广精量播种、化肥深施、开沟、起垄、秸杆粉碎还田、拔棉杆、青饲料切碎、鱼池投饵和烘干等技术及机具,提高先进适用新机具的应用水平。培植农机科技示范户和建立新机具试验示范点,发挥其技术示范和辐射作用。
6、提高农机队伍素质。加强农机技能培训、推广技术培训、劳动力转岗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努力提高农机手和农机维修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批作业能手、维修熟手、中介高手。鼓励中高等学校开办农业机械教育专业,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多种形式,培养中高级农机科技、管理人才。
三、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开拓农机服务市场
7、健全农机服务体系。要健全信息服务体系,及时为农民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及价格行情、作业市场、新技术和农机管理等信息服务。完善市场体系,建设集农业机械产品销售、维修、培训、信息交流于一体的农机大市场。完善农机培训推广体系,建立健全农机推广培训机构,保证先进的农业机械配套技术培训到村;健全农机公益性服务体系,探索和完善乡镇农机公益性服务的有效模式,严格聘用人员工作业绩考评制度,鼓励乡镇农机公益性服务人员兴办、领办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对其不减公益性服务经费,并在政策、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8、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本着“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发展各类农机专业协会,按照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机合作服务组织。逐步建立以农机合作服务组织为龙头,农机大户为主体,农机户为基础,农机协会为纽带,投入多元、功能齐全、服务高效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新体系,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服务为手段,融示范、推广、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机服务机制。
9、大力开拓农机服务市场。鼓励开展农机作业和技术服务,推进农机合同作业、订单作业,着重抓好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的跨区机收,并向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春耕备耕拓展。鼓励农机种田大户承包土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鼓励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为外出打工的农户全程承包耕整、插秧(播种)、植保、收获等作业服务。
10、积极发展农机制造业。鼓励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的新机具,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研究开发任务,培育一批生产农业机械的骨干企业和零部件配套企业。鼓励、吸引国内外农机科研机构、生产企业来我市研制、生产农机产品,加快我市主要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所需机械的研制生产。加强对农机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和行业管理,抓好农机制造业技术创新及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四、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11、强化农机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农机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机具及零配件经营网点、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管理,经常开展农机产品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制售伪劣农机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农机维修技术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指导,及时受理和处理农业机械产品、维修和作业质量的举报、投诉,规范农业机械销售、维修和作业等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农机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12、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重大农机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农机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加强乡镇农机安全监管力量。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机监理、公安交警“警监联合执勤制”。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农机驾驶员协会、农机示范户的作用,推行村级协管和协会约束制。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活动;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抓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农机、公安交警、安全监督、交通运管、保险等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支持、齐抓共管、社会参与、安全共创”的农机安全管理格局,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五、加大扶持力度,为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支持
13、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力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民和农业经营服务组织投资为主体,社会投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农机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农机化示范区建设中成绩突出的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和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县(市、区)财政要建立促进农机化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各地要将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和农机培训、推广、安全监理执法及装备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农机的乡镇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资金要逐年增加。
1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大信贷投入,合理确定购置农机具和农业机械生产性信贷规模,适度放宽信贷额度和适当简化手续;根据农机使用特点及收益周期,确定购置农机具贷款的期限。
15、建立涉农项目扶持机制。有关部门要把农机化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农田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建设等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落实促进农机化发展的具体项目和措施。
16、积极争取农机项目资金。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以机代牛、燃油补贴、农机装备推进项目及农机新技术推广资金的扶持,加大地方资金配套投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项目资金的投放要向农机化示范乡(镇)、重点示范村倾斜,优先满足农机种田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组织发展的需要。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禁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17、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促进农机化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为农业、林业、牧业提供生产服务,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整、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取得的收入,对进行农田灌溉或排涝业务取得的收入,对提供与农业耕种、排灌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拖拉机免征车船税。对手扶拖拉机和其它从事农田作业与非经营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后免征养路费,对兼有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优惠征收养路费;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电按农用电价收费。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8、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机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把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和完善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和促进措施。建立农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定期检查考核。各级领导要带头创办农机化示范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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