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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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属驻汴各企事业单位:
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落实待遇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个别单位片面强调自身的困难和特殊性,置国家的政策法规于不顾,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少数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不作为,不能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有的不按政策落实工资福利待遇(包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理顺工资、保险关系等),侵犯了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还有个别单位违反政策规定,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以收取高额抵押金、集资款等作为上岗条件,致使部分退役士兵及家属多次上访。为切实做好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对在规定时限内接收退役士兵,落实相关待遇的单位,由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超过规定安置时限,既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转移金的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政府督查办负责督查,责令其限期完成分配的安置任务,并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二)由文明委审查其精神文明单位建设情况,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降级或撤销文明单位的处理;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退伍安置政策的规定,由政府督查办根据接收单位年度应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数量,责令其缴纳安置任务转移金。转移金交同级财政,建立专户,用于退伍安置工作。
三、对接收退役士兵后,不按规定时限落实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的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政府督查办会同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督促其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
(二)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视情况限制其人员录用及干部、职工调入;
(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罚金上缴同级财政。
四、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向退役士兵收取上岗抵押金、集资款等附加费用的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由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由审计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收缴其违规收费退还给退役士兵,并依法进行处罚,罚金上缴同级财政。
五、对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因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引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信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各级人事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妥善解决退役士兵提出的自身权益受侵诉求,坚决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七、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不作为及其他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建立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实施以上措施,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掌握安置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人事部门负责督查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上岗及待遇落实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查企业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及已上岗的退役士兵劳动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查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上岗及待遇落实情况;监察部门负责开展退伍安置工作专项执法检查;财政部门负责退伍安置工作“三项经费”的落实;政府督查办、信访、审计、文明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推进工作落实。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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