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开封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开封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开封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的通知
汴政办〔2005〕68号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开封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
2005年开封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
根据河南省《2005年治超工作要点》(豫交路运〔200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和假冒军警公安车辆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51号)要求,贯彻落实2005年全省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治超工作,实现到2005年底,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内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严管重罚
1.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力度。全市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每个治超检查站增加4名运管人员,坚持联合治超、加强配合,对超限超载车辆继续保持严管态势,坚决遏制超限超载反弹。
全市交通、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严格卸载后,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明细图解〉的通知》(豫交路运〔2004〕60号)明确的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于恶意超限超过300%以上的,要按照《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上限给予严厉处罚。对于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能进行重复处罚。
未经超限检查站点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超限超载为由对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收费。对于目前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符合国家规定,交通、公安部门在路面联合执法时,暂以公告核定的质量参数为依照,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但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处罚和纠正。
2.突出超限超载治理重点。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大对运输煤、建筑材料、砂石等超限超载重点车型监管力度,加强对外地市超限车辆进入我市界入口处的监控,减少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我市和外流。
3.加强货物源头监管力度。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堵住超限超载车行驶公路。县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的整治力度。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行关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强化责任,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责令停业整顿。
4.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源头上加大对违章车辆的查处力度。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治超“黑名单”,予以公布。列入治超“黑名单”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营运驾驶员一年内不得从事车辆营运业务。
要加强对汽车维修厂(站)的管理,摸清辖区内维修厂(站)的底数,对已取得资质的维修厂(站)强化监督管理,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栏板高度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汽车维修厂(站),要依据《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第17条的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对以上汽车维修厂(站)的违法行为,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5.维护治超工作环境。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检查站点周边“黑恶势力”闯站、送车、带车,以恐吓、威胁、围攻等手段干扰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对执法环境恶劣的治超站点,由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强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五不准”规定,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全面接受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活动,对违法乱纪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在追回造成的损失后,依法依纪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违法乱纪的超限检查站撤销站长职务,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7.严格计量检定。全市超限检查站使用的动态轴重仪,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凡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查处。
二、全力推进“大吨小标”恢复工作
1.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公安部门要按照发改委分批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及时进行认真核对,准确弄清需要恢复车辆的具体数量,明确恢复时限,实行目标管理,继续采取延长工作时间、增设服务窗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主动上门服务等有效措施,在2005年底前,完成所有已公布“大吨小标”车型的吨位恢复任务。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车辆检验。“大吨小标”车辆更正过渡期之后,对仍不更正的车辆,公安机关吊销车辆牌照和行驶证。
2.严把车辆上牌关。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辆上牌的管理,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严格把关,对与《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要求的新增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牌照,对违反规定给上述车辆上牌的,要实行倒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3.严把车辆准入关,积极配合“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交通运政部门要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综合评价工作,把好车辆吨位审核关,防止“大吨小标”车辆和私自改装的车辆进入营运市场,按照发改委发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改表》和车辆行驶证等重新核定车辆营运证。
三、集中打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本地的监管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要坚决取缔,并公开曝光,同时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四、严厉打击逃漏公路通行费行为
1.交通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管理工作的通告》精神,严格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强化通行费管理责任追究的“十项措施”,加大宣传,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严格稽查,杜绝逃漏。
2.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纠风部门联合对抗缴、拒缴、带车、闯站等恶意逃缴公路通行费及扰乱通行费征收秩序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对特权车辆和打砸抢收费站的恶性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净化收费站征收环境。同时要密切协作,坚决清除非法公路收费站点。
3.由市交通局规费征稽处对全市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开展稽查。对管理不严、屡次发生甚至故意放行车辆逃漏通行费的经营管理单位给予严厉的处罚,并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漏缴车辆较多,通行费流失严重的公路收费站点,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经营管理单位的领导责任。通过综合治理,到2005年底前,干线公路漏征率控制在8%以下。
五、联合开展对假冒军警和公安车辆治理行动
1.军分区、武警支队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假冒军警、公安车辆的查处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对吨位超过10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挂军警、公安牌照的车辆要从严检查。对群众反映假冒解放军、武警、公安车辆较集中的县区、路段,及时组织由军分区、武警支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活动,防止反弹。在治超联合检查中,发现、查扣的假冒解放军、武警车辆一律交军分区、武警支队进行处理。
2.超限检查站点,发现超限、假冒解放军、武警车辆,按照军车抄报制度,及时通知解放军、武警警备部门进行处理。
3.公安部门对拒不服从检查,妨碍执行公务,扰乱治超秩序的假冒解放军、武警车辆及司乘人员,要依法进行严惩。
六、建立治超长效工作机制
1.确保人员和联合执法措施落实到位。交通部门要配备足够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超限检查站点的维护、管理,称重检测、卸载、运输市场监管等工作。公安交警要投入足够的警力,切实担负起引导车辆、维护治安秩序、打击黑恶势力的职能作用。
全市交通、公安执法人员要按照联合办公、联合执法、联合考核、联合奖惩的要求,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2.确保治超工作经费。将治超工作所涉及的治超办、超限检查站点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正常预算,治超人员经费纳入本人原工作单位经费预算,保证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
3.严格执行治超收费、罚款票据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交通、公安部门在联合治超工作中,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法,履行职能发生的收费、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各项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财政,市财政部门设立治超专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各超限检查站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关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
4.完善计重收费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目前实施的计重收费办法,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超限超载车辆,坚决禁止其上路行驶;对恶意超限超载的车辆,增加计重收费档次。利用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切断超限超载运输的经济链条。
5.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治超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对治超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据职责主动开展治超各项工作。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交通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与协调作用,与治超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治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提高治超工作的科技手段。积极配合全省超限检查站点联网工作,采用先进技术,至2006年上半年内实现全市超限检查站点数据联网,做到信息共享。
七、确保公路交通畅通,做好重要物资运输
1.确保公路交通畅通。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一旦出现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况,要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对明显不超限超载的车辆,可先放行,缩小检测范围,防止因治超而造成的交通堵塞。
2.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要继续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制,规范货物装载行为,切实把好车辆“出门关”,在运输途中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
3.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三不”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16号)文件要求,全市交通、公安部门对于整车运输鲜瓜果、蔬菜、活的家畜家禽、水产品(不含加工品)、生鲜蛋、鲜奶(不含奶制品)等6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将车辆的超限超载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交通、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加强源头管理,不允许超限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上路。
4.加强治超信息监测和收集,做好重要物资运输工作。由市治超办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期间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定期向省治超办报告。必要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运力,保障物资运输和市场供应。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进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1.市、县政府要将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治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协调配合,增加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为市治超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明确责任,干线公路上治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军警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由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负责,违规使用军警和公安牌照、打击假军警、公安车辆工作由军分区、武警支队和市公安局负责。治超办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治超工作考核评比。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县和部门,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屡纠屡犯,或发生典型公路“三乱”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责令其暂停执法行为,限期整改。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围绕建立综合治理机制、突出严管重罚、保障公路畅通,优化市场秩序等环节,大力宣传三项治理的目的、意义、要求以及好经验、好做法,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治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合法运输、依法维权的意识。宣传部门要在交通、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新闻部门要制作、播发有关超限超载、逃漏通行费、假冒军警、公安车辆的危害的公益性广告。同时,对检查站周边恶势力阻挠、干扰正常执法及部分车货主强行闯站、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现象及时进行曝光。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严守宣传纪律,为三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3.加强队伍建设,为治超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以提高素质、规范执法、纠正问题为重点,加强全市治超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的选拔,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高治超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把全市治超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形象良好、素质较高、执法规范、办事高效的文明执法队伍,为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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