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3年—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今明两年的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25号)要求,针对我市今明两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今明两年,是我市高校扩招后大中专毕业生人数多、供需矛盾突出、安置难度大的两年。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25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引导毕业生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农村、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要通过就业工作,促进大中专学校根据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情况,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质量,使大中专学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深化改革,加强指导,努力促进和指导毕业生就业

(一)继续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全部进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择业期为2年。定向、委培毕业生就业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定向(委培)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59号)规定执行。

(二)彻底打破毕业生就业的地区和行业限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全国范围内自主择业,入学前户口不在开封市区的可以到开封就业,可先落户再就业,毕业后持院校的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到市教育局办理就业手续。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协助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毕业生。硕士研究生进市直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不受编制及年度增人计划的限制,可安排正科级待遇;事业单位可超编接收硕士研究生;财政全额供给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接收本科及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年度增人计划进行;充分满足企业和经营服务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

(四)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从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认真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淡化师范和非师范类毕业生的界限,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中小学任教。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新进教师推行公开招聘的办法。根据“普九”巩固提高和大力发展高中教育的需要,鼓励支持专科毕业生到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任教;确保一定数量的本科毕业生特别是紧缺专业毕业生到县、乡高中任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定岗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要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吸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六)大力支持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可留在县(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并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大中专学校要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加强培训、指导,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简化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七)做好选拔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从普通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02〕38号)精神,认真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2〕77号)要求,认真做好前几年已选拔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培养和录用工作,要把锻炼期满、考查合格的人员,及时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到乡镇机关,其中表现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

(八)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树立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思想,抓住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有利时机,想方设法为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提供方便、快速、热情、周到的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

(九)进一步引进重点院校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到我市就业的工作力度。重点大学和部委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开封就业要敞开接收,鼓励和支持开封籍毕业生回开封就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加人才意识,抓住毕业生资源相对充裕的有利时机,积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专业的毕业生,搞好人才储备,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质量,增强发展后劲。

(十)鼓励中专毕业生和部分大专毕业生到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地区工作。运用市场需求机制,市人事部门要主动为毕业生牵线搭桥,有计划地组织专科以下毕业生到省外就业。扩大就业渠道,凡外出就业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迁转到工作地区,也可留在原籍,由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外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建立联系,沟通信息,有计划地把一部分专科以下毕业生输送到省外就业,扩展就业空间。

(十一)鼓励和提倡毕业生到开封市所属“三产行业”工作,凡是到“三产行业”工作的毕业生,市人事局积极给予办理手续,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主动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十二)毕业时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有关部门要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择业期满后,各级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提供优惠的人事代理服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户口和档案随转。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由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推荐就业或毕业生自谋职业。择业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聘用、落户等手续。

(十三)进一步健全人才市场的服务功能,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和单位选才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作用,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努力提高双向选择成功率。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续,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以及人事档案管理、代办保险等一条龙服务。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毕业生供求信息网站,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加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的信息沟通,加快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资源库建设,构建毕业生需求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实现信息资源沟通和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的市场。

(十四)禁止向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毕业生负担。按照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取消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对违规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明两年我市的大中专毕业生数量多,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市政府已重新调整了开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并及时处理和解决毕业生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人事、教育、编制、计划、公安、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明两年我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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