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娄底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娄底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文件娄政发〔20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部、省属驻娄企事业单位:

为了促进娄底农业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快娄底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娄底市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园区除享受娄底市、娄星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分别成立娄底农业科技示范园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由项目执行单位湖南九龙集团组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由园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在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承办园区的规划、征地、招商、开发和管理等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进入园区对合法经营企业进行摊派和罚款,不得干预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五年内园区兴办的各类企业,市、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免交。由事业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按最低标准收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计划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由园区管理机构代为收缴,定期与有关部门结算。园区内企业必须上缴中央及省的有关规费,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并由园区管理机构统收统交。环保部门向农产品加工企业收取的排污费,要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比例返还给交费企业,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卫生防疫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业人员的预防体检、收费实行优惠,未进行检查的,不得收费。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

四、凡到园区内投资开发优质种苗生产、中药材种植、水果花卉、特种养殖、无公害蔬菜、农产品加工、现代旅游生态观光项目投资达一定规模的,可免收一年土地租赁费。

五、园区土地征用和租赁均按国家扶植农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明显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实行优惠。

六、在园区内兴办项目,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代办一切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代办之后,必须按规定的承诺日期办理完结或明确答复。

七、凡进园区投资和从业人员参照娄政发[2000]25号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城市户口。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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