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洛政〔2008〕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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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洛政〔2008〕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划分,为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创造条件,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5〕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一体化试点户籍改革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06〕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户籍管理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思路,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城市发展,有利于吸引更多农民进入县城、小城镇定居的原则,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
二、范围和内容
(一)实行差别化的户籍管理办法
对放弃责任田和宅基地,包括只放弃责任田不放弃宅基地的进城农民,只要其责任田经乡镇政府同意,由县乡政府组建的土地使用权经营公司或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则对其进城入户政策全部放开。对不愿放弃责任田的进城农民,实行暂住证管理。
(二)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条件
申请迁入户口的人员,凡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迁入。有条件的“城中村”和近郊居民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原集体福利待遇。
(三)降低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购买房地产人员的登记入户门槛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购买、继承等途径获取合法房产权的个人,准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四)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入条件
对来我市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各类非统招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记为常住居民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入亲属户口或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五)取消对投靠城镇亲属落户人员的条件限制
取消身边有子女的父母投靠我市子女入户限制;取消投靠父母入户子女的年龄限制;对因赡养或抚养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需迁入户口的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赡养或抚养关系确实存在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六)进一步降低外来从业人员落户门槛
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被民营企业正式聘用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务合同,按时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外来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申请入户。
(七)进一步简化户口审批手续
将市公安局负责审核审批的异地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市区入户、干部职工调动到市区入户、驻洛部队干部家属随军入户、异地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兵入户、农转非户口、非农业户口迁移等权限下放到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要从进一步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领导,切实协调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落实和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多方面的改革配套。伴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就业、居住、劳动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等问题也会凸现出来,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配套措施,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对相关问题加以解决。
(三)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做好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把户籍改革政策、户口办理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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