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4-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实施意见的通知

漯政办〔200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市农业局、市政府纠风办制定的《漯河市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漯河市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实施意见

为巩固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转发2003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纠组〔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农业税征收的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要求,核定计税面积和计税额,填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实行一户一票、一次一票。农业税纳税期限的确定、税款的减免、税票的管理、税收强制执行等必须由征收机关依法行使,村民委员会不得代行农业税执法权。特别要严格规范扣押财物、征收滞纳金等强制征收和处罚等方面的程序,依法行政。(二)对农业税附加和财政补贴转移资金的管理。农业税附加要按征收比例及时、足额划入各村帐户,按规定对村财政补贴资金也要到位,不得以抵扣陈欠、抵扣上缴等名义截留对村的财政补贴资金,不得用附加抵顶农业税,更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农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对村财政补贴资金要优先保障五保户供养和村组干部报酬发放。(三)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村内为举办集体公益事业、临时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面向农民收取的资金和筹劳,其使用范围仅限于村内生产或举办公益性事业。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工资有明确经费渠道和开支规定的费用和劳务,不得纳入本议事范围,更不能将村级债务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筹资方案必须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讨论通过,并完成同意签字手续后形成决议。所筹资金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力每年每个劳动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不得按地亩或人头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村级“一事一议”决议,须将申请报告连同会议记录、村民表决签字原件资料一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四)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舞阳县作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实行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严格按照省定标准收费,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县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费用。(五)面向农民的一切收费都要实行公示制。面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及附加和服务性收费,都要将收费依据、标准、期限、程序向农民公示,接受农民的监督。(六)严格控制村组开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各级干部到村检查工作,不得由村里招待;村组干部议事或工作等,也不得在村集体经费中开支招待费。村级报刊杂志征订实行限额制,1500人以下的村每年不得突破500元;1500人以上的村每年不得突破800元。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向村摊派报刊杂志征订任务。

(七)加强对农民负担资金的审计监督。各县区农监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和“一事一议”资金及村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审计和监管。审计内容包括:一是农业税附加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按有关规定使用;二是“一事一议”议事项目范围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分摊对象是否适当,筹资筹劳标准是否超限;三是向村财政转移补贴资金是否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合理使用。

二、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县(区)党委书记、县(区)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作为本地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有关政策。

(二)全面推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向每个农户发放一份农民负担监督卡,凡向农民收取的各种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等一切收费项目,都必须在监督卡上登记,收款单位和收款人必须在监督卡上签名。凡不向农民发放监督卡或不如实登记的,均视为乱收费行为,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执法检查,开展专项审计。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组织好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同时,各级农监和纠风部门要组织人员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明察暗访。每年在上半年至少要抽取所辖三分之一以上的乡镇,针对上年度农民负担资金,特别是农业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级财政转移补贴资金等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专题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于六月底前报市农监办。(四)建立信访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对农民负担上访案(事)件,要建立健全登记考核制度,对每年上访案(事)件要分清类别,汇总统计上报。农监和纠风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针对每年发生的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案件,要按照中央《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乡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坚决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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