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土地证书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土地证书的通知

漯政〔2002〕38号

源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市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漯政〔1994〕27号)下发以后,统一了全市土地证书式样,规范了土地登记行为。但是,一些不规范的土地证书仍在使用,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有效土地证书的鉴别。凡是加盖有“漯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漯河市土地管理局”或“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两个印章的土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证书。凡缺少上述印章的土地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书。

二、对不符合有效土地证书要求的,各土地证书持有人可以持此土地证书到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申请土地登记,该证书可以作为土地登记申请的权源资料。

三、有关部门不得依据无效土地证书办理其它手续。

四、司法部门不得受理无证或持无效土地证书的土地案件。

五、市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填发土地证书,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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