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漯政〔2003〕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精神,使户籍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开放型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和促进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凡在我市范围内居住的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凡在我市市区、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含租赁房屋),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三、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学校)、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我市的大中专学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可自愿在当地转为城镇户口。
四、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经营或生产实体录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迁入。
五、在我市经商和务工的熟练工人,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有合法住所、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准予落户。
六、城市建成区的“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纳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城镇近郊居民,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在城镇(乡政府驻地)开办企业、经商、买房建房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均可自愿办理城镇户口,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根据本人意愿,原有农村宅基地也可继续归本人使用,承包的土地执行30年不变政策。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理。凡符合办理条件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居民需办理变更姓名、民族等户口登记项目时,由户口所在派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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