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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梅市府办〔2008〕9号 |
|---|---|
| 颁布日期:2008-0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办〔2008〕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部门:
鉴于连年物价上涨,五保供养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调整全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月人均标准由不低于200元提高到不低于3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月人均标准由不低于15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供养资金增加部分,由市负担20%,其余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务必迅速落实做好此项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五保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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