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梅市府〔2007〕32号
颁布日期:2007-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梅市府〔2007〕3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政策

(一)以支持优势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重点,突出支持带动力强、关联度高、规模和产出能力大、成长性好、社会效益明显的大企业和重点新项目。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农产品加工专项扶持资金,逐年加大农产品加工业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农业法》的要求,财政对农业投入法定增长部分,除农口部门事业费等刚性支出外,主要用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各级财政支农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及基地建设;市科技三项经费和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市乡镇企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享受省财政贷款贴息的扶持。

(三)市政府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含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被评选为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和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五)从2006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建设,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上述财政支持政策所需资金属于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在梅市发〔2007〕31号文确定的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税收扶持政策

(六)对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征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71号)的规定执行。

(七)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抵扣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88号)规定执行。

(八)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当年以及后年度,纳税人为实施该项技改项目购进的国产设备,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具体抵扣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九)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科研和加工、销售、办公生活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

(十)为农产品加工业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新技术开发,新技术转让及与相关的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一)龙头企业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只要土地非永久固化,在税费征收上视为农业用地对待。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十二)对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认定、减免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1〕124号)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优惠政策

(十三)对各种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所办手续由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50%返还给企业。

(十四)禁止对竹木等资源型农产品非法收取各种管理费、资源费。企业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考核认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免除市及市以下除劳保费、白蚁防治费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报建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十五)所有农产品加工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应按国家规定的排污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条件许可,企业环保信誉良好的,环保部门可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或者拨款补助方式用于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

(十六)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水和自有原料基地种植、养殖业用水,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收取水资源费。

四、用地优惠政策

(十七)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用)各种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安排在市、县产业转移园,又符合产业政策的,可按市、县产业转移园区有关政策执行。

(十八)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对以畜禽加工为主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办不进行非农建设的畜禽养殖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根据其带动能力和基地规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投资农产品加工业,降低企业进入成本。

(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和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十)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新办畜牧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五、其它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农产品加工和鲜活农产品运销企业持省“绿色通道”证的车辆,在本省境内运输鲜活农产品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证车辆同等的优惠。

(二十二)符合《印发广东省重点发展100家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101号)规定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经批准可自主经营进出口业务。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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