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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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通知
宛政[2004]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犤2004犦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豫政[2004]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03]45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加快发展为主线,以创新机制,减员增效为重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用两年的时间,使粮食购销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粮食附营企业规范改制,放开搞活,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建立粮食企业新型运行机制,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2.工作目标:到2005年底,完成粮食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搞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总数缩减三分之二;通过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也要减少三分之二。
二、理顺关系,转变职能,政企分开
3.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分离。市、县两级粮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与粮食购销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4.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切实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要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其它单位从粮食购销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不得以粮食购销企业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粮食风险基金和各级财政欠拨粮食部门的政策性补贴、利息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以各种形式挤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粮食购销企业摊派和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资金要限期归还。
6.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组建资产管理性质的粮食购销公司,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的运营和债权债务的集中管理,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过去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过去的经营管理转变为资产管理,由过去的单一国有企业管理转变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使改革后的粮食购销企业真正走向市场。
三、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
7.建立市、县级储备粮制度。按照保持全市非农业人口3个月销量的原则,足额安排市、县级储备粮,储备粮发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参照中央和省储备粮政策规定和标准,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不留缺口。
8.建立粮食应急机制。为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确保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工商局、交通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南阳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粮食市场供求,价格形势的分析和监测,提出紧急状态下的粮食应急保障方案,包括粮源筹集和调拨、储备粮动用、市场粮价平抑及粮食流通秩序的维护等。确定天冠集团、久友面粉公司、康泰面粉公司等大型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为原粮供应重点保障单位,全市超储库存粮销售要向重点保障单位倾斜。重点保障单位要服从政府宏观调控,为保证全市成品粮供应做出积极贡献。
9.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结构和布局。要按照经济区域和购销量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合理调整。独立核算的购销企业可在购销量大的乡镇单独设置,也可在购销量小的几个乡镇联合设置。有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打破行政区划,按照经济流向进行合并重组,原则上按农业人口数量,每15万人左右的区域建立一个中心粮油购销企业,在一个县市区域内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一个或几个粮食购销公司。新组建的粮食购销公司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银行给予贷款,承担政策性业务,负责储备粮油管理、军供、退耕还林、救灾救济等粮食的供应及陈化粮的处理。对山区、库区、边远地区等分散、规模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兼并、租赁、拍卖等方式,逐步退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应吸收社会资本参股,组建成股份制企业。
10.加快粮食附营企业规范改制步伐。对条件好、有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中小型企业,采取租赁、出售、拍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11.严格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程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参与改制的全过程,做好产权界定,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和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搞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界定企业的实有资本数额。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产权持有机构组织企业拟定实施方案,并与相关部门就债权、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政府授权机构审批。
四、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12.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法》规定,确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按照《公司法》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1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量(购销存量)合理定编、定员、定岗,原则上年经营量1000万公斤以下的企业不超过10人,每增加50—100万公斤增加1—2人。合理调整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精减管理人员,保留业务骨干,首先聘用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其次,优先聘用购销、财会、统计、质检、保管等业务骨干,粮食附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定岗定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收人员。
14.对企业现有职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对竞争上岗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重新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本企业职工中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对未被聘用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今后企业用人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5.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安置富余职工。
16.建立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都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运行机制;在用人制度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试行年薪制。要积极推行所(站、库)务公开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五、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
17.本着“政策公开,职工自愿,企业自主,规范操作”的原则,鼓励职工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补偿金转入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
18.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与职工要认真清理相互间的债权债务。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次性予以结清对职工的欠款,对难以一次性结清的企业,可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公开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个人债权债务问题,企业与职工在协商的基础上,可达成分期偿还协议。
19.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负责到劳动保障等经办机构为其核对缴费记录和个人交费年限,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由企业向个人发放社会保险接续通知书。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本着谁欠缴谁补缴的原则,属个人欠交的,由个人一次性补齐,所需资金从补偿金中支付;属单位欠缴的,应一次性补齐。
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
20.企业要及时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其户口所在地编制花名册移交街道社区,由街道社区对移交的人员进行管理,提供其就业、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失业期间或失业期满后,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1.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在企业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的职工,包括符合该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职工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可按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22.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对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职工,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企业职工(不含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不解除劳动关系,其伤残抚恤金从原企业的净资产中扣除,交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到法定退休年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经本人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的同时,另行增加伤残就业补助金。
23.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改制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已参保企业的离退休职工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由新企业负责上缴。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新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补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改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按有关规定,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扣除的资产由改制后的企业经营,用于上述人员今后专项费用的支出。净资产不足部分,从企业的有效资产中划出抵缴。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按同级政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其档案管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按市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24.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交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资金主要来源:一是省、市县财政的资金支持;二是资产变现收入;三是土地出让收益;四是企业原有积累;五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六是从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安排;七是应返还企业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八是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七、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措施
25.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给予支持,从财政粮食专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补贴,用于粮食企业分流办实体,补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弥补社会保障资金不足。
26.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土地、债务的处理处置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分犤2004犦17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意见》(豫政办犤2003犦45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宛政犤2003犦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时,涉及粮食仓储设施的处置,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政府审批。贷款形成的粮食仓储设施,可以转移债权。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要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将企业净资产变现收入和土地出让收益留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改革成本。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要优先用于安置富余职工分流再就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余转作国有资本金。
2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企业改制方的制定和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2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并会同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购销活动和违法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29.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犤1999犦198号)要求,认真落实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0.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企业出售、拍卖、破产等在省市地方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按商业广告收费标准三分之一收取。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其它收费,按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犤2001犦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32.妥善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挂账。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6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
33.切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粮食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列入议事日程,成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实行一把手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发改委、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创造宽松环境。
34.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必须坚持整体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进行;坚持从实际出发,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制一个;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重点,解决好富余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等难点问题;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企业改革与企业发展并重,企业改革与企业稳定并重,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职工自愿,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35.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相信和依靠广大干部职工搞改革。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干部职工增强改革意识,转变就业观念,使干部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选择改革模式,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尊重职工意见。特别要注重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督促检查、指导和验收,及时处理和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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