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5〕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为使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市计生委、财政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精神,制定了《宁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宁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五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规程运作,严把政策关

严格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确认程序及政策解释等规定和工作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奖励扶助范围和随意降低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二、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奖励扶助金标准: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资金实行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具体是:省级以上财政负担80%,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10%。各县(市、区)不得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转嫁到乡镇。市、县两级负担部分均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相应的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三、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和管理

奖励扶助金每年发放二次,发放时间为每年7月和12月各发一次。财政部门根据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经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并由代办机构按时发放。

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县级财政设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同时,选择一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单位,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

四、检查与监督

市计生、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县(市、区)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其享受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代理发放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对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责任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在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和计生委报送奖励扶助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奖励扶助应享受对象的人数及财政资金的拨付和发放情况。县级计生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变更个案信息数据库,同时,将下一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上报市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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