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宁德市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宁德市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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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宁德市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2005〕文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外贸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外贸持续健康发展,现将《2005年宁德市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资金,链接省出口奖励办法,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共同支持外贸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力度鼓励辖区内企业扩大出口。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2005年促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外贸出口步伐,提高我市进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今年下半年外贸出口的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05年下半年外贸出口增量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已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2005年守法经营,在外贸业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检验检疫等方面没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
(三)出口统计、税收管理在宁德市范围内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2004年有出口业绩的企业,2005年下半年自营出口额同比增幅在20万美元以上的(不含20万美元),增量部份在省2005年外贸出口奖励的基础上,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二)2004年没有自营出口业绩的新企业,2005年下半年出口超过25万美元(不含25万美元)的,超出部份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三、实行省、市、县级奖励相配套。除省、市奖励外,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必须在9月30日前,出台下半年出口增量部份每美元不低于0.01元人民币的配套奖励办法,并上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否则,该县(市、区)企业的市级奖励不予兑现。市直外贸进出口企业下半年出口增量部份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四、本《奖励办法》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五、出口业绩的统计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计算出市、县两级符合奖励标准企业的奖金发放额度,于年后二个月内送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县(市、区)的出口企业由市财政局通知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待县(市、区)级配套奖金兑现后,市级奖励部分由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拨给企业。市本级的出口企业,由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直接拨给企业。
六、出口企业应将本《奖励办法》拨付的2005年外贸出口增量奖励金,作为冲减企业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七、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金的违规行为,除收回奖励金,取消奖励资格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八、本《奖励办法》由宁德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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