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政办〔2002〕6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平顶山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平发[2001]22号),设置平顶山市民政局。

平顶山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全市老龄工作和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交市民政局;

(二)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福利企业经营管理、接收救灾捐赠、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

位管理事务、社会事务管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等职能,分别交由事业单位、社会中

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我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管理实施意见;负责全市性社团登记和年

底检查;研究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

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登记和年底检查;监督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

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

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扶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评残工作;指导全市优抚

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

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贯彻实施军休、复退军人安置工作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军

休所的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

训;指导全市军事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筹措、

拨发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全市

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

;拟定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九)贯彻实施上级婚姻管理法规、规章;指导全市和平共处具体承办部分地区涉外和涉港、

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丧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

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和组织实施上级行政区划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区域规划。

(十一)监督、组织实施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县(市)、区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命名、

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

核。

(十二)承办省民政厅下达的与接壤市区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级

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十三)贯彻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全市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

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

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有关收容遣送政策;负责全市收容遣送站的建设;协调

跨省及市地间收容遣送工作;贯彻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

(十四)制订全市殡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和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七)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

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平顶山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平顶山市老龄

工作委员会、平顶山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平顶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

的有关具体工作均由市民政局承担。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和起草民政工作的综合性文件;负责全市综合性民

政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督查、宣传、计生、信访、统计、档案、保卫、保密

和机关行政后勤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劳资工作;调查研究全市民政系统干部

队伍建设状况,拟定民政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局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优抚科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贯彻

执行抚恤优待工作的《暂行条例》;负责审核报批评残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及烈士纪

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办报批革命烈士的具体工作;了解掌握全市双拥工作情况,总结推

广经验;指导开展争创“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承担平顶山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建房工

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特一等伤残军人和军人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与有关部

门协商共同下达安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承办全市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的交接以及

办理外省籍退伍军人易地安置的审批手续;负责国家、省对特一等伤残军人建房款的申请与

划拨,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协调指

导全市军供站、军人接待运转站的管理工作;指导退伍义务兵的岗前培训工作。

(六)救灾救济科

制订救灾和农村社会救济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掌握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

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外援救灾款物;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承担中国国

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指导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负责城镇困难户等符合

社会救济条件人员和其他特殊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七)农村社会保险科

制订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和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社会福利科

制订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收养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

作;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对全市福利企

业的检查验收工作;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工

作,协调县(市)区之间在收容遣送中的关系,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调查了解基层政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负责村和居

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的评比表彰活动

;指导乡镇长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

推广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市社区服务管

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十)区划地名科

制订区划、地名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

办的地名更名、命名工作;参加全省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负

责编纂地名志和政区图的出版工作,负责公开出版地名书刊上地名的审定工作,研究全市行

政区划总体布局;拟定设市预测规划;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界线变更及

驻地迁移手续的审核报批;监督检查乡(镇)以上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一)社会事务科(挂市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

制订有关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

办理结婚、离婚、复婚及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

;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民政事业费和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政事业基建、物资、技改的计划工作;管理

机关、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拟定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平顶山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

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各1名);设置离退休干部

工作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与管理工作,负责1980年前接收的易

地安置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核定编制3人,其中科级职数1人。核定机关驾驶员事

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平顶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二)平顶山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由市民政局承担。

(三)保留原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勘界办公室,其编制由10名减为5名,其他不变。

(四)建立平顶山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挂平顶山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机构规格相当正科

级,事业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五)建立平顶山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管理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4名,

科级职数2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六)平顶山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

科级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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