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2月22日市政府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

为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困难,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建立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档案信息,做好对象户的资格确认、登记、上报、审批、变更、年审和资金的预算、拨付、决算和审计等工作。

(二)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建立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档案,做好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管理和专项资金发放工作。

二、资格确认

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是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或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家庭。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应予扶助:

1.独生子女父母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女方年满50周岁,家庭户口性质为本市户口。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且不再生育子女又不抱养子女的。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且另一方未再婚、子女不满18周岁,家庭户口性质为本市户口,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子女,且不抱养子女的.

(二)凡符合条件的对象户应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伤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计生管理员。经村委会讨论通过,于每年的2月28日前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村委会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乡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村级上报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于每年的3月31日前逐户核实、初审、公示。如无异议,乡级计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扶助对象资料于每年的4月30日前进行审查,并逐户复核,将确认对象名单反馈乡级人口计生部门.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县级确认后的名单反馈村(居)委会,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五)市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上报的扶助对象资料于每年的5月31日前进行审核,组织对独生子女伤残情况进行等级鉴定,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的6月10日前予以批复,并将扶助对象汇总表及所需资金报市财政局。

(六)符合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如果是扶助对象个人的原因,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扶助对象予以确认。如因工作人员造成的、当年遗漏的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所需扶助金由其县级财政负担。

(七)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家庭,其父或母年满60周岁后进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程序。

(八)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女方49周岁前原则上安排其生育。

三、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死亡、困难家庭扶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独生子女伤残和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困难家庭扶助资金由市级和县级财政各负担50%。

四、扶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困难家庭,自女方年满50周岁起,每户每年发给1200元的扶助金,直至父母双方死亡为止.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其父母失去生育能力又不再抱养子女的困难家庭,自女方50周岁起,每户每年给予1200元扶助金,直至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为止。

(三)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困难家庭,其父母另一方再婚前每户每年扶助600元扶助金,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

五、对象年审和退出

(一)年审实行四级审核界定制度.市、县、乡、村依次对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年审工作每年4月30日前结束。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逐户见面核实,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年审表》(附件4)上签字盖章。

(二)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将每年新增加的对象和年审过的扶助对象汇总,填写(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登记表》(附件2)和《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汇总表》(附件3),每年4月30日前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上报的扶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抽查后于5月31日前批复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四)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扶助至子女满18周岁。户口迁出本市、或父母一方再婚作退档处理,填写《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退出登记表》(附件5)和《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附件6)。

六、扶助金发放与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扶助金划拨到计生部门,由计生部门在8月15日前将资金划拨给代理发放机构,并同时向其提供扶助对象名单。

(二)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扶助金个人帐户,并将计生部门拨付的扶助专项资金按对象名单于每年8月31日前按扶助标准划拨到个人帐户.

(三)代理发放机构每年9月30日前要将建立个人帐户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代理发放机构填写《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资金发放情况花名册》(附件7),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上招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七,档案管理

(一)县、乡要使用微机化管理,建立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电子档案.

(二)县、乡对扶助对象的个人书面资料要专人负责,一人一档。扶助对象档案为永久档案。

八、其它

(一)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审批表》(略)

2.《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登记表》(略)

3.《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汇总表》(略)

4.《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年审表》(略)

5.《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退出登记表》(略)

6.《平顶山市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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