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文号:十教字[2006]37号
颁布日期:2006-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学校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教字[2006]3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学校:

近年来,随着农村学校的布局调整,我市寄宿制学校不断增多,不少学校添置了中小型锅炉,给学校师生的生活带来了很大方便,但同时也给学校的安全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校园的锅炉安全管理,更好地为师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学校锅炉安全检查监督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有教育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及相关职能科(股)室参加的“学校锅炉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例会制度,逐步形成“互通信息,上下联动,共同监管”的良好机制。

二、建立健全学校锅炉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把手是学校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业务科(股)室负责人和相关学校校长为第二责任人。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与有锅炉的学校每年签订一次“学校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状”,实行锅炉安全目标责任追究制。要把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应急预案之中。

三、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条例,要严格建立学校锅炉设备年检制度和锅炉安全隐患检查上报制度。锅炉检验必须经过国家正规检验机构进行,未经许可,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学校锅炉设备检查和维修。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锅炉工的操作培训工作。各县(市)区要定期举办学校锅炉工安全操作技术培训班,经考试合格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锅炉工上岗操作证”,锅炉工上岗操作证实行年检制,严禁锅炉工无证上岗操作。

五、各县(市)区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反映或咨询。联系电话:质监局安全科8669914,特检所锅炉室8497854。

十堰市教育局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