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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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黄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黄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即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监督职能。
3、原属人民银行承担的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定民政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筹集保障资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三)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统一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救助捐赠;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四)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的监督实施,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五)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对象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及审核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负责全市社会捐助工作,承担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储存、运输和发放。
(六)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乡(镇)长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
(七)主管全市社区建设工作。负责社区建设工作,指导及落实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市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八)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市性社团以及社团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市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国家有关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优抚工作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指导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军休所及工作人员各项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供支前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和办理国内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办福利机构的登记、审批工作。
(十三)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我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拟订我市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管理市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拟定殡葬改革的地方性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负责殡葬习俗改革、殡葬用品市场和公墓管理;新建殡仪馆的审核;负责台胞在本辖区死亡的丧事处理。
(十五)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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