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
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2001年9月19日)
为了做好我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国家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意义
设置国家标准地名标志是推广标准地名,实现地名标准化,搞好城镇形象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方便社会交往,大力实施"民心工程",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实现地名标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举措。
二、工作目标
根据有关规定,拟从2001年第四季度开始,在3年时间内完成全市街、路、巷、楼、门牌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任务。市区内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于2002年底前完成,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驻地于2003年底前完成。标准地名标志的牌面内容和布局、书写要求、规格尺寸、颜色及材料等,均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名标牌–城乡》(GB17733.1-1999)的规定标准执行。
三、方法步骤
全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类负责、分级筹资、分步实施的原则,具体步骤如下:
(一)2001年9月至10月为培训阶段。拟对全市分管地名工作负责人和地名办主任进行培训,学习、掌握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二)2001年11月至12月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各类地名标志名称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掌握主、次干道和巷的条数、长度,居民区栋编号、门牌编号,摸清底数,详细登记。
(三)2002年元月到2004年底为组织实施阶段。1、为了积极、稳妥、全面推进设标工作开展,按照先试点后铺开办法,将市区主、次干道作为设置标准化地名标志工作的试点,由市地名办负责组织实施。2、各城区负责所辖区内街、巷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3、各城区内的门、楼牌地名标志设置由民政、公安等部门联合负责组织实施。4、县(市)辖区内的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由各县(市)负责组织实施。设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经费来源
根据有关规定,街、路、巷设标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足部分采用街、路标牌广告招标等办法解决;楼、门牌费用由楼房产权所有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承担;新建商品房由房屋开发商承担。
五、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黄石市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民政、公安、市政、工商、技监、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地名标志属公共设施,是美化城市、完善城市功能,更好服务于民,提升城市知名度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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