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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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1997-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政发[1997]44号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
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
通知》(鄂政发[1997]23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好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稳定职工队
伍,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改革大局为重,切实加强对解困工作的领导
解决企业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关系到改革、稳定、发展的全局,各级政府必须从讲
政治的高度,把它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
好。劳动、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制定配套措
施,积极做好解困工作。社会各界也应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给予积极的
扶持和帮助。困难企业要立足“自我解困为主,社会帮助为辅”的原则,具体担负起解困工
作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要实行领导包点督办制度,把解困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经常的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
有关政策问题,指导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解困工作,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设立帮困资金,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根据鄂政发[1997]23号文件规定,帮困资金筹资渠道为:
1、从税务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提取20%,由各地税务部门收缴;
2、城镇国有企业(除矿山、森工外)使用的农民工和外来人员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不
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由用人单位交纳帮困资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的范围收缴;
3、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提高到1.5%,新增部分用于帮困资金,由各级劳动就
业管理机构收缴;
4、企业在职职工实发平均工资收入高出本地区当年职工平均工资50%的,按高出部分的
10%交纳帮困资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收缴;
5、新办企业(含老企业改制、合资后的新企业)按注册投资额的0.1%交纳帮困资金,由
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收缴;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每人每年15元缴纳帮困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扣
缴;
7、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捐款,由劳动部门制定捐款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帮困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列入帮困资金的各收费项目,从1997年1月1日实行。
帮困资金主要用于城镇停产半停产企业中连续6个月以上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家庭人均最
低生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生活补助和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困难企
业的特困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帮困资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帮困
资金由各级劳动部门具体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四、对特困企业及其职工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
特困人员的认定程序为:职工自报公议、填写《特困人员认定表》、职代会签署推荐意
见、企业呈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政府解困领导小组审批。特困人员一经认定,要张榜公
布,接受群众监督。解困办根据审核认定的材料,为特困人员建立档案,分类造册,一人一
卡,并按当地实际情况提出解困补助标准,发放《特困人员优待证》。特困人员凭证按月领
取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在《特困人员卡片》上作相应记载,使证卡相符。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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