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办发〔2006〕66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函[2006]2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源头治腐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增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工作制度,做到职责明确,措施有力,运作规范,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省政府《规定》要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政府网站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室(联系电话:357593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按照省政府《规定》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搞好协调配合,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认真做好《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编制说明(见附件二、三)。各地、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工作专班,依照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说明,尽快完成本地、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并于7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在编制过程中要根据省政府第262号令的规定,区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编制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认真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的详细目录,填写具体内容,全面反映本部门的工作职能,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地、各部门编制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严格审查验收,对信息不全、内容不准确等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重新进行编制,并对相关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近年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各地、各部门实现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为社会公众了解政府信息提供了便利的服务。但信息内容不全面,功能不完善,更新不及时等问题还广泛存在,一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及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工作信息公开不够,上网公开的网页内容长期不进行更新,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对此,各地、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的相关要求,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同时,要积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为社会公众了解政府信息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一)对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动态性信息),要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要在信息生成后的15日内上网公开;
(二)对依申请公开事项,要按照程序,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依法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评议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一),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等问题的地方和部门,将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公民知情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审批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与贯彻落实《保密法》的关系,既要积极贯彻《规定》,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面公开;又要严格遵循保密规定,做好政府信息的定密和保密工作,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按规定不宜或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外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根据《保密法》和《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对密级问题没有把握的,要及时商请保密部门审定。对审查不严,违反保密规定,对外公开涉密和不宜或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一、根据《保密法》和省政府《规定》,以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内容,对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以网上考核为主,以现场实地检查与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音像制品等资料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市直各部门每半年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三、考核实行百分制(另行制定),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年年终将考核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纳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源头治腐工作的考核内容。
附件二:
《信息公开指南》格式及样本
一、简述
包括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的政策依据、更新时间以及获取途径等内容。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包括“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信息公开目录》等。
(二)公开形式。主要形式包括部门网站(网址)公开和查阅室公开等,辅助形式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办事指南以及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明确信息生成后多长时限公开、已公开信息的保留时效、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查询。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指符合《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未主动公开,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等。
(三)公开程序。申请提出(填写表格)、申请方式(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以及当面申请等)、申请处理(审查、登记、答复)。编制具体的申请流程图。
四、申诉监督
公开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如: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事项。
襄樊市xx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凡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将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襄樊市xx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襄樊市xx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生成后,本机关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6年x月x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襄樊市xx局xx科,办公时间:工作日的9:00-11:00,15:00-17:00;联系电话:xxxxxx;传真号码:xxxxxx;通信地址:xxx路xxx号;邮政编码:xxxxxx;电子邮箱地址:xxxxxx
●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本机关当面受理点:xxx路xxx号,受理时间:工作日的9:00-11:00,15:00-17:00;联系电话:xxxxxx;传真号码:xxxxxx。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襄樊市xx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本机关提出。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本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的政风行风信箱进行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襄樊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申
请
人
信
息
公
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
人
/
其
它
组
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填部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抽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本机关开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附件三:
《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及格式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以下简称《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涉及的公开内容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照省政府《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具体分以下类别:
一、机构职能
按照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职责全面编写各项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点,现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含所属机构)及工作职能,各项工作制度、规则,廉政制度,便民服务承诺,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及网上投诉信箱等内容。
二、行政许可审批
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的单位要逐项填写每一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要有:项目名称、行政许可审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工作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承办单位(科室)、审批时限、结果告知方式等项目内容。
各项许可审批事项由申请人填写的表格能够在网上下载使用。
三、政策法规
主要是编写涉及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等。要求全面涵盖本单位各项工作。
四、规划计划
主要编写本单位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专项工作计划;工作的统计数据等内容。
五、业务工作
按照“三定”方案中所规定的本部门工作职责逐项编写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名称及其属主动公开的工作信息。
六、其他
主要编写本单位工作中的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情况信息,如:机关内部建设、公务员考核等不便分类的各项工作信息。
信息公开目录(格式)
机构职能
1.1机构名称…………………………………………………
1.2办公地点、值班电话(含投诉电话)…………………
1.3职能配置(三定方案)…………………………………
1.4领导名录、领导分工……………………………………
1.5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电话……………………………
1.6下属机构及工作职责……………………………………
1.7廉政制度、工作制度……………………………………
1.8人事任免…………………………………………………
1.9网上咨询投诉信箱………………………………………
行政许可、审批
2.1……………………………………………………………
2.2……………………………………………………………
……………………………………………………………
政策法规
3.1……………………………………………………………
3.2……………………………………………………………
……………………………………………………………
规划计划
4.1……………………………………………………………
4.2……………………………………………………………
……………………………………………………………
业务工作
5.1……………………………………………………………
5.2……………………………………………………………
……………………………………………………………
其他
6.1……………………………………………………………
6.2……………………………………………………………
……………………………………………………………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