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樊政办发〔2006〕80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加强执法队伍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我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第四轮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办[2006]13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和换发执法证件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登记和公告

(一)清理对象

1、所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2、受上述组织指派从事行政执法公务(除国家安全部门外)的各类人员和所有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

国家部委直管发证的单位,也要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审核。

(二)清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1、对审查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组织,看其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提供原件、复印件或合订本)。

2、行政执法权限是否随着机构变动、职能调整而发生变化。

3、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楚,是否使用规范格式委托书。

4、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5、持有国家部委核发执法证件和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申办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将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并提供执法证件样式原件或1∶1的复印件,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其指导、监督。

6、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受到市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县(市)、区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

(三)确认、登记和公告

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分别填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附件1)、《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核备案表》(附件2),8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合法的依法予以登记、确认,并在《中国襄樊》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临时性机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均不得进行执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工作,由当地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关于培训考试和换发执法证件

(一)培训考试

1、培训考试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指导,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实施。换证之前,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各县(市)、区应参加培训考试的的人员,按照领导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由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培训。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一期法制宣传骨干培训班,宣传依法行政知识,为各市政府各部门培训师资力量。培训条件不具备或执法人员较少的部门,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同意后,可以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培训班。培训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2、培训教材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安排,参训人员人手一册。

3、经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后,方能申领新证。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命题,以闭卷方式进行。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取消办证资格。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换发新证

1、为便于证件制作,由申办新证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作软盘和照片卡。软盘中的目录,按附表格式(附件3、附件4)制作,不得增加或减少目录。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为Z+8位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编号为J+7位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证件编号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发。

2、照片卡(附件5)粘贴近期彩色1寸照片,其编号必须与软盘中的证件编号一致。各单位制作报送一式三份,一份审查备案,一份制作准考证,一份送制证企业制作证件。

3、为便于制作证件,软盘中的目录统一采用中文电子表格(EXCEL2000)制作,由各申办单位用电子邮件(附件)或U盘报市政府法制办。电子邮箱地址:3575886—[email protected]

4、换发新证必须收回旧证,原持有执法证件现已调离岗位的人员也要收回证件,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的证件统一上缴市政府法制办封存,县(市)、区政府部门的证件上缴当地政府法制办封存。

5、为保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只对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办理新的证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办证。

三、几点要求

1、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开展审查登记和汇总工作。有关领导要亲自督促和审核把关,保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此次换发新证实行培训考试前置制度,截止2007年4月30日停止办证。由于时间要求紧,参与人员多,工作牵涉面广,各地各单位要周密计划,妥善安排,对所填表格务必认真负责,力争不发生错误和遗漏。并在此轮换证中,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数据库。

3、严格按程序换领新证,严禁越级申办。

联系人:许光明电话:3575886。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核备案表;

3、行政执法证名册表(软盘目录式样);

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名册表(软盘目录式样);

5、照片卡式样。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请您查看附件1政办发[2006]80号.doc

填表说明

1、“执法单位名称”填写单位规范全称,与单位印章一致;

2、“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3、“地址”填写XX路XX街XX号;

4、“执法类型”填写主要执法类型,如:工商行政管理;

5、“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填写单位对外公布的电话;

6、“执法人员数”、“聘用人员数”分别填写直接隶属本部门管理的人员数;

7、“证件名称”填写所持合法证件的标准名称。既使用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又使用国家部委证件的,二种证件均要填写。只使用其中一种证件的,只填写一种证件;

8、“制发依据”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令号;

9、“发放机关”填写证件制发机关或授权制发机关名称;

10、“行政执法依据”优先填写最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11、“使用何级行政执法文书”填写国家部委、省厅或市级;

12、“处罚使用公章印模”盖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使用的公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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