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办文〔2006〕76号

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1日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重、涉及面更广,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为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

1、抓好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党员干部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落实。凡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的,给予党纪处分。

2、指导和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处党员、监察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

3、积极支持配合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对专项整治中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市委组织部

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对领导干部任期内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进行责任追究。

2、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3、把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党组织、党员、党务工作等评先表彰中严把计划生育关。以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带动生育文明建设“三级联创”活动。

4、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5、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列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强化领导干部国策意识,提高履行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

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宣传计划,指导各级宣传、广电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2、把生育文明建设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环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

3、指导文化部门利用基层文化阵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把生育文明建设列入文艺创作的选题计划,组织创作、编排、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组织文艺团体、文化馆(站)送戏下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文艺宣传活动。

4、指导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加强对人口理论的学习。

5、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和评比的重要内容。

四、市农办、市农业局

1、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生育文明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农村各项社会经济制度。

2、制定有关规定时,在项目、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向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倾斜;协同市计生委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园”推进计划;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

五、市发改委

1、拟定、衔接、协调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会同市计生委对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协调全市人口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3、安排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性建设投资,重点支持农村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

六、市经委

1、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协同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导中小企业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服务。

3、指导督促中小企业落实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就业、社会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等政策。

七、市教育局

1、把人口理论教育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之中。在初中开展青春期知识讲座,在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开设人口理论以及青春期、性健康知识讲座或课程。

2、研究制定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在入托、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八、市科技局

1、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水平。

2、研究制定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勤劳致富的科技推广、科技服务等优惠政策。

九、市公安局

1、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2、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溺弃婴儿、贩卖婴儿或利用婴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3、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人口出生登记相关信息,提供有关人口信息查询和户籍资料。

4、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将查验结果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十、市民政局

1、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婚前教育,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婚姻登记情况。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范公民收养行为,防止借收养和送养子女规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在完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制度,做好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统一规划,并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4、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

十一、市财政局

1、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政策,及时足额地安排本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及有关专项经费,检查督促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到位情况。

2、负责对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研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积极支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按政策100%落实到位。

4、在农村综合改革中,督促落实农村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二、市人事局、市编办

1、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

2、研究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政策。

3、对进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公务员、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按资质要求严格把关。

4、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管理、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晋升、调资、评定职称及录(聘)干时,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实施表彰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干部、职工,按规定处理。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建立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有利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和服务规划,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2、负责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在招工、安排就业和为乡镇企业培训技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子女。

3、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下岗人员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有关证件时,查验当事人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人口计生部门。

4、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

5、会同市财政局、市计生委、市国资委等部门共同做好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工作。

十四、市建委

1、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外来建筑企业准入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人口计生部门,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

2、将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生育文明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有利于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的相关优惠措施。

十五、市卫生局

1、积极参加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案件。

2、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婴儿出生、死亡、出生缺陷以及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等统计信息。

3、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执业登记,加强监督管理。

4、做好生殖保健、优生优育工作,努力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婴幼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5、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的鉴定工作。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相关工作。

十六、市计生委

1、根据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研究、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措施;监督、检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对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动态,开展信息交流和分析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出现的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3、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综合管理、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4、承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制度;负责协调、监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对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组织联络。

十七、市国资委

1、督促落实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干部队伍。

2、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对国有企业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3、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指导企业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服务。

4、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考核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十八、市统计局

1、在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公报等方面,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人口统计信息的沟通反馈机制。

2、依法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十九、市工商局

1、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2、监督、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流动育龄人口,严格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3、优先为计划生育户办理营业执照,鼓励计划生育户经商致富;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在评选先进个体户时,把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纳入评选内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个体工商户和流动育龄人口从业人员。

4、在部门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独生子女家庭及计划生育二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积极参加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参与有关案件的查处。

2、负责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监管工作。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3、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末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4、协助和支持有关部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引入和推广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

二十一、市房管局

1、在制定房屋管理规定时,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其中。

2、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房屋出租、转让、买卖等有关证件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物业公司协助、配合当地社区居委会做好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交通局

1、在制定道路营运规定时,应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纳入其中。

2、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运证》等有关证件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把好计划生育关,对核准营运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

二十三、市商务局

1、在为所属市场中的流动人口办理市场摊位租赁和年审手续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与工商部门共同管理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十四、市司法局

1、指导、督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中,积极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

2、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律师工作机构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二十五、市扶贫办

1、将扶贫开发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作为扶贫的重点对象。

2、在确定扶贫对象时,优先扶持计划生育贫困户;在选择项目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3、树立并大力宣传贫困地区“少生快富奔小康”典型。

二十六、市中级人民法院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2、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社会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3、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市委党校

1、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纳入教学培训计划,负责编写人口理论学习教材,指导各级党校开展人口理论教学、国策宣传和人口形势宣传等教育培训工作。

2、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生育文明建设的课题研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十八、市总工会

1、指导各级工会督促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2、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和计划生育状况,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3、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参与和支持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等活动,发挥工会宣传教育、职工之家、文化阵地的作用,宣传新型生育文化,在职工中普及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

二十九、团市委

1、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在生育文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积极宣传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把生育文明作为共青团组织的宣传工作内容,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把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作为评选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的必备条件。

2、发动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

三十、市妇联

1、积极参与并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把生育文明建设纳入妇联宣传工作计划。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群众性活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实行计划生育密切结合起来。

3、积极支持鼓励基层妇女干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把开展“双学双比”、“春蕾计划”、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实施“巾帼扶贫行动”与计划生育“三结合”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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