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08]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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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8]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针对目前我市自备水源用户多、用水量大、污水处理费漏缴严重的现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采取强力措施,整顿和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以下简称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工作,具体负责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程广宝兼任。
二、宣传发动(2008年5月1日—5月15日)
征收管理办公室要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泛开展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提高自备水源用户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意识和主动性,为整顿和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奠定基础。
三、排查整治(2008年5月5日—6月5日)
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在5月份组织人员,划区分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自备水源用户的用水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通过排查弄清楚用水户、水泵型号、是否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排污状况、以往缴纳污水处理费情况等,建立用户档案。
四、装表计量,按规定收费
(一)根据排查情况,对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自备水源用户,征收管理办公室要督促用户在6月底前全部安装远程实时检测计量水表,实施远程监测,按计量按规定收费。
对未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自备水源用户要及时移交新乡市封闭城市规划区自备井办公室,由其根据市政府《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自备井查封及征费监督管理办法》(新政〔2007〕15号)文要求予以处理。
(二)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每月用水量在每月初按规定缴纳上月的污水处理费。对目前仍未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的80%计算征收,装表后一律按计量征收。
(三)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恶意拖欠污水处理费的自备水源用水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有效手段,加大清欠力度。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实时检测计量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标采购,费用由市级财政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五、要求
(一)经批准的各自备水源用户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主动登记、安装计量表,做到按时按规定交费,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对不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拒绝或阻碍征费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的自备水源用户,市封闭城市规划区自备井办公室要按照《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自备井查封及征费监督管理办法》(新政〔2007〕15号)文件要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关闭。
(三)建设、公安、工商、供电、水利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联合执法,积极做好这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欠费单位的强制执行工作。
(四)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做到文明征费,优质服务,按法定程序办事,实行政务公开,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对该项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对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不能主动配合、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相关责任。
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文化路南段189号附2号
举报电话:5020380
监督电话:3696565
附件:新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保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庆贵市政府副秘书长
原建国市建委主任
成员:李志铭市水利局局长
牛晓辉市纪委常委
焦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雪生市政府督察室主任
徐建普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宗万太市公安局副局长
白存玉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绍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全利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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