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新政办[2008]201号
颁布日期:2008-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8]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新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达标工作方案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有关要求和省环保局的统一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饮用水源保护的范围和目标

饮用水源保护的范围为全市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通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与严格监管,确保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在96%以上。

二、工作任务

我市在用的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4个,分别是贾太湖水源地、西郊沉沙池、原阳中岳水源地和卫辉塔岗水库。我市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将围绕4个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其输水管道进行,主要从污染治理、强化监管、隔离防护、规范化监测、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着手。

(一)加大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力度

1.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各项监管措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乡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新政办〔2008〕51号),编制《新乡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在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逐步建立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做到24小时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控;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边界架设防护围栏,进行隔离防护,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加强对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巡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三)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

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对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掌握水质状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

(四)加大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力度

以板报、横幅、报纸、广播、电视等诸多形式,广泛宣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破坏饮用水源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工作;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辖区内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引水渠加强保护,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保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1.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源进行综合整治,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环境监测;对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环境监管。

2.市财政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3.市畜牧局牵头负责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4.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协调推进有关饮用水源工程项目建设,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对供水企业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工商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整治工作,对违法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侦破、处置危害饮水安全的事件。在公安部未批复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公安派出所之前,水源地安全保护暂由辖区派出所负责。

8.市建委负责督促和协调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边界架设防护围栏,进行隔离防护,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9.供水企业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水源地通往水厂输水管网的安全巡护检查工作,完善各项水源、水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饮用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二)落实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从各自的财政资金中,设立足额的配套资金,保证饮水安全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的各种违法行为,加大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四)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形成污染来源预警、安全应急处置和供水企业紧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落实应急准备措施,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全市饮用水源卫生达标。

(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广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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