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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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意见
新政〔2006〕8号
为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工作标准〉的通知》(豫办〔2005〕1号)和《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办〔2005〕14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体制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的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来源和需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提供稳定的财力支持。只有稳定经费来源,加强经费管理,保证支出重点,才能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才能为顺利实现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定标准,实行财政分级负担,足额预算,形成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各级财政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机关经费、离退休经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按规定标准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均衡拨付,投入到位。“十一五”期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要依据省定标准,按年度分级投入到位。社会抚养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后,县级财政要按不低于80%的额度,以一般转移支付的形式,增加乡级财力,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3〕14号)的精神以及《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印发调整〈河南省2003年至2005年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分级投入目标〉通知》(豫计生〔2003〕59号)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在中央和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要按不低于人均2.7元用于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在“乡财县管”财政体制改革中,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级的监督和指导,对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要优先安排预算,优先按月均衡拨付,确保投入到位。
二、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支出管理体制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2003年至2005年人均计划生育事业费分级投入目标〉的通知》(豫计生〔2003〕59号)、《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口〔2004〕13号)和《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指导评估意见》(豫人口办〔2004〕45号)精神,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支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在支出结构上,要突出“两个倾斜”。一是要向重点工作倾斜,要把更多的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利益导向等中心工作。二是要向基层基础工作倾斜,要调整资金投向,加大向基层经费补助的力度。要求事业费用于人员支出的比例在20%以下,用于事业专项支出的比例占事业支出总额的60%以上。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从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乡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基层网络建设、村组计生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利益导向等基层基础工作。
(二)在支出重点上,要实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免费向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按照《河南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生〔2002〕46号)精神,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节育手术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2:2:6的比例分级负担。二是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按照《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豫人口〔2005〕57号)的要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乡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三是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村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由县、乡两级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按6:4负担。四是确保县、乡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县、乡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标准,分别由县、乡两级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三)在支出范围上,要确保计划生育经费专款专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范围,包括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计划生育事业人员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支出三部分。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14个专项:1.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治疗费用;2.已婚育龄妇女环情孕情监测费;3.避孕药具经费;4.村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工资报酬;5.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6.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费;7.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费;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9.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及设备购置费;10.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费;11.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费;12.利益导向及社会保障费;13.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补助费;14.其他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
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得用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本级的行政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基建支出和其它行政性支出等。
三、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体制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制约政策外生育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要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纳入预算”的原则征收,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计划生育事业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辅助帐,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直接征收的,由县级人口计生财务部门负责登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征收的,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都要建立专帐,明确征收职责,划定征收区域,确定首征标准。凡对政策外生育对象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职责、不征收或随意降低征收标准的,一律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乡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额按规定程序上缴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四、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考核监督体制
市、县、乡三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平时督导、半年检查、年终绩效考评的方法,实行财政、计生双目标考核体制。财政、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支出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不到位的县(市)、区将直接被定为三类县(市)、区,对投入不到位或虚投空转的乡(镇)、办事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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