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新政〔2006〕9号

为加快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市发展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新体制,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多年来,我市城市区和城镇始终走在计划生育工作的前列,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部分社会职能逐渐向社区转移,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新增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计划生育管理问题,城市育龄人群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标准需求不断升高问题,无业人员、失业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等等,使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难度加大、任务加重,给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市大部分城镇的计划生育管理仍然沿用以“条条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以“条条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必须从深化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入手,积极探索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新路子,彻底解决管理体制和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新形势下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新体制。

二、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建立“三大工作机制”,即:

(一)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二)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三大机制”的关键是“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政府主导”是指在城市区和城镇党委领导下,政府要对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担负起领导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属地管理”是指城市区和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协助,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包括封闭住宅小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单位负责”是指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履行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作用,共同参与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社区服务”是指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三、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城市区和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落实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其主要内容是:

(一)新乡市市直、区直单位及上级驻城市区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归属到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进行管理。

(二)各县(市)要参照滑县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属地化管理。即: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范围内的县(市)直单位及上级驻县(市)城镇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归属到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进行管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外的县(市)直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原来的县(市)直计生办管理移交到所在乡(镇)或行政村进行管理,县级人口计生委不再直接对单位进行管理。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时依法将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三)城市区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对辖区内社区居(村)委会以及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对辖区内(包括封闭住宅小区)所有居住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四)城市区和城镇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应做好本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无业人员、失业人口、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五)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承担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管理范围由原来单纯单位管理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扩大到管理单位聘用员工、在厂院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及厂院内居住的其他已婚育龄人群,并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四、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管理原则

按照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五为主、五为辅”的管理原则。

(一)城市区和城镇居民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管理为辅。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以单位管理为主,现居住地管理为辅。

(三)能够正常或基本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的人员以单位管理为主,所在社区居委会管理为辅。

(四)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无计划生育管理单位的各类经济组织的人员以所在社区居(村)委会管理为主,公安、工商、个体协会管理为辅。

(五)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和从业地共同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从业地和现居住地合一的以从业地管理为主;从业地和现居住地不一致的,从业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从业地有能力管理的,以从业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管理为辅;从业地没有能力管理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从业地管理为辅。现居住地、从业地、户籍地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主管单位和协管单位之间要建立协管对象计划生育信息双向定期通报制度。

五、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具体要求

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要求具体、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刻理解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对全面提高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把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改革步骤、措施,制定改革方案,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开展。领导小组要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督导工作的落实。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时间表,抓好改革工作的落实。我市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6年5月底全部完成,届时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体制改革后各级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城市区和城镇计划生育体制改革后

各级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做到组织网络健全,工作经费到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掌握辖区内育龄人群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情况。

(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托县(市)、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和使用对象的随访工作。

(三)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为育龄人群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提供服务。

(四)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导、帮助社区居(村)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制定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章程,推进社区居(村)民计划生育自治。

(五)落实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的工资补贴和其他待遇;根据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六)做好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社区居(村)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做好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村)委员会要有专职人口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建立由社区居(村)委会——楼院(村民小组)长——楼栋长(房东)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社区居(村)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科普知识。

(二)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帮助育龄人群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向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和其他服务。

(三)做好社区内流动人口、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社区内居住育龄人员的迁移、流入、流出、新婚、出生、节育、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协助辖区内的育龄人群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协助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等手续。

(四)协助相关部门征收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落实对社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配合、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做好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根据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在厂院内从业的本单位正式员工、聘用员工、在厂院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群以及在厂院内居住的其他已婚育龄人群)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台帐。

(二)负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期参加健康检查;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向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报告自己的生育、节育、康检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负责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按规定报送单位内新婚、出生、节育、死亡、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信息;负责把下岗、辞退等与本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类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委会移交计划生育手续;加强对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离岗、轮岗人员)的监管,与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立双向定期联系制度,共同管理。

(四)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生殖保健等服务;协助符合办证条件的育龄人群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员工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宣传管理员的工资待遇。

(五)负责本单位门面商铺、出租房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员工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做好家属院居住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征收本单位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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