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信政办〔2006〕118号
浉河、平桥区人民政府,南湾管理区、鸡公山管理区、羊山新区、信阳工业城,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信阳市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信办〔2005〕1号),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在我市大力推行火葬,全面禁止土葬。但从执行情况来看,形势不容乐观,尤其是市区内偷运偷埋亡故者遗体现象屡有发生,火化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丧葬服务市场不够规范,这些都严重干扰了殡葬改革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切实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我市殡葬改革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大力推行火葬,严格禁止土葬。凡在市区内(浉河区、平桥区,南湾管理区、鸡公山管理区、羊山新区、信阳工业城等辖区)亡故的,一律实行火化(除国家政策规定的少数民族外)。严禁偷运偷埋亡故者遗体行为,一经发现,由民政部门责令起尸火化;拒不执行者,要组织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强制执行火化,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同时,要对举报偷埋乱葬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加强全程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行火葬
(一)加强医疗机构和交通肇事死亡遗体的管理。凡在市区医院亡故的,一般应由医院通知当地殡仪馆,殡仪馆安排殡仪车运送亡故者遗体;丧主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所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运出。未经殡葬管理所同意,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应及时报告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在医院病故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死亡者身份证到当地殡葬管理所办理遗体接运手续。严禁私人车辆(含运尸车)接运尸体。火葬区的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所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凡在市区内因交通肇事死亡的,负责处理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承办运尸和火化事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运尸业务。公安交警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如发现有偷运尸体的车辆,应及时扣留,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行为。对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要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可以并处制造或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管理工作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稳步推动我市丧葬习俗改革,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活动。如有违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火化,凭死亡者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对交通肇事亡故者、无名尸及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查验确认后,出具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并通知当地殡仪馆将遗体火化;依法处决的犯人尸体,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殡仪馆运尸火化,所需费用由犯人亲属支付。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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