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建设系统三项改革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建设系统三项改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建设系统三项改革工作的通知
信政文〔2005〕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建设系统三项改革精神,加快我市建设系统三项(国有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行业和勘察设计行业)改革进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系统三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系统三项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的要求,是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行业竞争力,增强我市经济实力的根本途径。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系统三项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一)今年年底全市国有建筑业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完成50%,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各县、区所属国有建筑业、市政公用行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任务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市直所属国有建筑业、市政公用行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任务,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工作总体部署,努力完成改革任务。要把改革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依靠政府和部门推动不动摇,坚持完成改革目标不动摇,坚持提高改革的质量不动摇,坚持抓改革与促发展并重不动摇。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出台改革文件,健全领导机构,强力推进建设系统三项改革工作。
(三)要拓宽改革思路,大力吸纳民资、外资、社会法人资本、自然人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建筑企业产权改革。大型骨干企业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规范运作程序,加快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真正形成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
全面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经营—转让”等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市政公用行业。鼓励运用“转让—经营—转让”的形式,将现有市政公用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对于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垃圾处理等经营性行业,可采取国有控股、职工控股、民营独资、合资合作、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在改革模式上,可采用引资改制、切块改制、整体改制、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等多种模式,实现主体多元化,不断提高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
对社会效益好且资产充足的勘察设计单位,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可以采取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其余勘察设计单位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交易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解决,同时对受让方资质、资金、业绩、人员安置等条件加以限制,以保证改制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四)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建设系统三项改革工作纳入市政府责任目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专人负责。年底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表扬,完不成任务的,县、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五)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建设系统三项改革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三项改革的督查督办力度,要采取培育改革典型、“抓两头、带中间”、领导分片包干、深入调研、现场督查、分类指导的办法到实地检查督促。要将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改革情况及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实施加压驱动措施,对年底没有完成三项改革任务的县、区、部门和个人,取消该县、区和部门在建设系统内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未完成改制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由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收回资质证书,禁止进入市场,停办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一切市场准入手续。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市有关政策,并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灵活的措施。市发改、财政、国资、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监察、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建设系统三项改革工作,在企业办理资产评估、审计、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资产或股权转让、财政补贴、职工安置、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税收变更、工商登记、事业编制核销、资质换证等手续时提供便利,确保我市按省政府时间要求如期完成改制任务。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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